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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 @土川科技 2024-3-16广东省政务网下载)

深圳安居房政策讨论群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 买受人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网上提出申请并上传申请材料。
受理(1个工作日)系统自动受理。符合申请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请要求的,系统自动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审核( 5个工作日)对已受理的退房申请进行审核,审查内容包括受理条件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审核意见。符合申请资格的,予以通过;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通过,并告知买受人不通过原因。
审批(1个工作日)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关批准意见,住房卖方对已批准退房的住房进行验收、退款并收取钥匙,打印退款收据;通知房屋买受人签订退房合同,记录申请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毁约”一次。
办结(3个工作日) 退房手续全部办理后,在安居型商品房销售系统进行退房信息备案,此事项办结。
送达 电话通知申请退房人办理退房相关手续。

线下办理流程
申请 买受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如住房买受人无法到场的,须委托他人办理,并提供委托书。
受理(1个工作日)窗口当场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清晰度、信息一致性进行核对,并进行基本排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审核(5个工作日)对已受理的退房申请进行审核,审查内容包括受理条件的全部内容,并给予审核意见。符合申请资格的,予以通过;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通过,并告知买受人不通过原因。
审批(1个工作日)根据审核意见作出相关批准意见,住房卖方对已批准退房的住房进行验收、退款并收取钥匙,打印退款收据;通知房屋买受人签订退房合同,记录申请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毁约”一次。
办结(3个工作日) 退房手续全部办理后,在安居型商品房销售系统进行退房信息备案,此事项办结。
送达 电话通知申请退房人办理退房相关手续。

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
|---|---|
| 依据文号 |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1-06-01 |
| 条款内容 | 购房人在取得安居型商品房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政府收购该安居型商品房:(一)需要转让所购安居型商品房的;(二)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三)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安居型商品房的;(四)户籍迁出本市的;(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自安居型商品房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收购之日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收购价格为原合同购房价;超过10年的,收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收购价格=原购房价*[1-1.4%*(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收购之日的年限-10年)]。对已收购的安居型商品房,房地产登记机关应当依申请将该房产产权予以变更登记。已经购买了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的单身居民结婚的,可以申请政府收购其购买的安居型商品房,并换购较大户型的安居型商品房一套。具体办法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与配售办法》 |
| 依据文号 | 深建规[2012]10号 |
| 条款号 | 第三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 实施日期 | 2012-12-01 |
| 条款内容 | 认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购安居型商品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一)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签订认购协议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达到两次的; (三)签订买卖合同后毁约的。 |
| 法律法规名称 |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 |
| 依据文号 | 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 |
| 条款号 | 第四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10-07-01 |
| 条款内容 | 保障性住房被主管部门收回或者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有偿收回的,原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搬迁,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搬迁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延长居住期限,临时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在延长的限期内应当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缴纳相应的租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搬迁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搬迁,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逾期的租金;拒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 条款号 | 第九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1999-10-01 |
| 条款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 条款号 | 第九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1999-10-01 |
| 条款内容 |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 条款号 | 第九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1999-10-01 |
| 条款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 条款号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1999-10-01 |
| 条款内容 |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电话:0755-88120397、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网址:http://sf.sz.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行政中心东侧
电话:0755-25228778
网址:http://www.shenp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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