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节将至,为持之以恒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省交控运营分公司纪委提醒全体党员干部员工自觉遵守作风建设纪律要求,坚守“底线”、不越“红线”,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共同营造风清气正、崇廉尚俭的节日氛围。
严禁公款吃喝或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等活动
节假日是“围猎”行为的易发期和高发期,对于“有心人”组织的聚会、明显带小圈子性质的聚餐等,须果断拒绝,坚决不赴糊涂“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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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严禁借节日之机收受服务对象任何形式赠送的财物礼品等
节日期间,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打着“人情”的幌子,采取送礼方式“示好”。大家必要高度警惕,否则就有可能影响正常工作,甚至沦为“围猎”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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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严禁使用公车或借用下属单位及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进行旅游、探亲访友等活动
公车姓“公”不姓“私”,绝不能开着公家车办私家事,要坚决摒弃贪小便宜、存侥幸心的心理,切莫在“车轮上”栽跟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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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严禁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是人之常情,但要明界限、守底线,在规定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表达对亲人的感情,应坚持尚俭戒奢、勤俭节约,不可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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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实物等福利
打着过节福利的幌子违规发放津补贴,貌似关心爱护员工,实则是滥用手中权力、践踏纪律红线,切莫把“福利”变“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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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酒后驾车 害人害己
酒后驾驶,不仅给社会、家庭、个人造成严重危害,还面临着纪律、法律的严惩,要坚决杜绝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将人生的方向盘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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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严禁在节日期间不履职尽责、擅自脱离值班岗位
节假日值班备勤期间,全体党员干部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不脱岗、不漏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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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严禁节日期间在保通保畅、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信访维稳等领域层层加码、任性用权、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
打折扣是变形走样,层层加码也是变形走样,党员干部要树牢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充分考虑基层实际,努力减轻基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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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省纪委监委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精神典型问题
1.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党组成员、专职委员汪永春超标准公务接待、公款购买赠送礼品等问题。2022年8月,时任西宁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的汪永春,在公务接待中,超标准提供食宿,安排下属公款购买土特产送礼,后通过虚增宣传册印刷数量的方式套取公款,支付超标准住宿及购买礼品费用。2025年4月,汪永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海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原正处级干部莫晓珍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07年至2014年,莫晓珍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荆某某在西宁、常州等地宴请和住宿安排,收受私营企业主钱某某等人名贵烟酒、名牌手表、黄金制品、购物卡等礼品及礼金,折价15万余元。莫晓珍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5年3月,莫晓珍受到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3.西宁市城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工作人员刘婷婷违规接受旅游安排问题。2023年3月,刘婷婷在参加某研讨会期间,接受与本单位有业务往来的某生物疫苗公司业务员黄某某提供的旅游安排,跟团前往焦作市云台山、潭瀑峡,洛阳市龙门石窟、白马寺等景点游玩,往返机票、旅游相关费用由黄某某支付。2025年3月,刘婷婷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4.海南州贵德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索南才让违规吃喝、违规收受礼金问题。2018年至2024年,索南才让先后9次接受私营企业主马某某在西宁、贵德等地宴请,8次收受马某某以“感谢费”“贺礼”等名义赠送的微信红包,共计9800元。2024年11月,索南才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5.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赫万成在开展特许经营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问题。2019年至2024年,赫万成对三江源国家公园内开展特许经营工作不管不问,不担当、不作为,发现违规问题不处置,不采取措施补救,造成不良后果。2024年3月,赫万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西宁市政协一级巡视员陈红兵在西宁园博园建设项目中履职不力问题。2015年至2022年,在西宁园博园建设项目中,时任西宁市副市长的陈红兵,履职不到位,对重大事项审核把关不严,对具体项目了解不深不细,疏于管理,对工程停工烂尾负主要领导责任。2024年1月,陈红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理。
7.海北州祁连县八宝镇冰沟村原村委委员马玉良挪用养老保险费等问题。2021年至 2024年,马玉良收取该村32位村民养老保险费共计2.9万元,未及时上缴村民养老保险账户,用于个人开支;误缴、错缴多人养老保险费。2025年1月,马玉良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8.玉树州囊谦县委统战部原副部长、县拆迁办主任尕才侵占群众利益问题。2019年至2021年,在该县拆迁办拆迁某公司铁塔、房屋过程中,尕才先行支付该公司拆迁补偿款后,取得该公司拆迁安置房处置权,高价倒卖,从中获利29.8万元;将无拆迁土地、房屋的江某某纳入拆迁名单,伪造拆迁档案,帮助江某某取得拆迁安置房,从中获利15万元;在未确定土地权属关系的情况下,同一地块与4人签订征地拆迁与房屋征收补偿合同,违规安置4套拆迁房。2024年12月,尕才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来源丨纪检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