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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修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修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智慧工程技术
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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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附件1第三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附件第42项,商务部决定修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商务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com.gov.cn)进入“征求意见”点击“修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条约法律司(邮编:100731)。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fshzc@mofcom.gov.cn。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23日。


商务部  


  2017年4月24日





商务部关于修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附件1第三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附件第42项,决定修改《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 银监会 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部分条款,具体如下:

一、删除第二条中的“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

二、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申请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二)项目情况说明;

(三)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意见;

(四)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项目,需提交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或承保兴趣函。”

三、将原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并修改为:“商务部在受理后,可依企业申请征求相关行业商会意见,相关行业商会应在综合考虑企业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等情况的基础上,于5个工作日内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向商务部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视为无意见。”

四、将原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并修改为:“商务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完备材料后,予以在线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核准,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五、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六、删除第十五条中的“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商务部 银监会 保监会令 2011年第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管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活动,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以投标或议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标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中国的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工作。

商务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管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申请融资、办理保函等业务。开展上述业务应当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申请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

(二)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有关商会出具的意见;

(四)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项目,需提交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或承保意向函。

第七条  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提出申请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外经贸政策、驻在国安全风险、项目环保与可能涉及的多国利益以及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突发事件报送和项目外派劳务人员等问题。

第八条  有关商会应当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意见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有关商会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公平竞争和行业自律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商务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完备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核准,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一)申请单位受到商务部或者其他部门暂停经营对外承包工程或相关业务的处罚尚未期满;

(二)申请核准前3年内因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或重大失误给中国与项目所在国双边关系和经贸合作造成严重影响;

(三)申请核准前3年内参加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时擅自以中国政府或者金融机构的名义对外承诺融资;

(四)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情况,或未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五)申请核准前3年内不遵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并导致重大事故;

(六)申请核准前2年内未按《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要求向中国驻工程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订立工程项目合同情况或不接受使馆(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外派人员保护等方面的指导;

(七)申请核准前3年内曾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被商务部撤销核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可以就相关项目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项目保函、信贷或信用保险时,应当提交《核准证》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不得向未依据本办法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

第十三条  获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应当在项目评标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评标结果。

中标单位应当在开工后每个月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上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直至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义务终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提交虚假材料的,商务部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证》的,由商务部撤销核准,并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的,商务部给予警告,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对外承包新的工程项目直至吊销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商务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有关商会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出具意见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开立保函、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核准证》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中国内地的单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的投标(议标)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机电产品、大型机械和成套设备出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不低于”、“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合发第699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外经贸合发〔2001〕285号)和《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许可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5〕20号)同时废止。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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