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1项;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水利部令第40号、第47号、第49号修改)。
四、受理机构
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范围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1.企业法人;
2.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的工程监理业绩(首次申请无此项要求);
4.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任务;
5.通过审批机关组织的审查。
八、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 2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 3 | 企业章程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 4 | 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基本情况表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 5 | 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基本情况表、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高级职称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 6 |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具备高级职称的需提供职称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二)申请晋升、延续定监理单位资质的,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 1 | 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 2 | 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加盖公章 |
(三)申请合并、重组、分立的监理单位,除需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合并、重组、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
九、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监管平台填写申报信息并生成相应申请表,通过形式审查后,按公告要求方式制作并报送纸质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每年认定一次,受理和认定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按照公告时间提交申请材料;
(二)水利部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水利部组织审查,并由评审委员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
(四)水利部作出许可决定。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申请、晋升、增项、延续
按基本流程办理
(二)申请变更、合并、重组、分立重新认(核)定
窗口接收申请变更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补证
如有遗失,在媒体声明后,由水利部补发证书
(四)申请注销
由监理单位提出申请,水利部每年公告一次
十二、办结时限
水利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如申请数量过大,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10日内颁发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上审批时限不包括专家评审、公示和依法组织听证所需的时间。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水利部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结果送达方式。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63208000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010-63206001
(二) 电话投诉:水利部机关党委(部廉政办)010-63202905
(三)电子邮件投诉:jwb@mwr.gov.cn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 - 11:30;下午13:30 - 16:30
(三)乘车路线:地铁7号线广安门内站
公交车19、40、133路枣林前街站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10-63208000
(二)水利部网站:http://www.mwr.gov.cn
来源:水利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