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面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提升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现将强化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有关要求(以下简称六强化)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设各方安全责任清单制
2017年,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建规〔2017〕21号,见附件1),对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局依照该规定梳理了各方安全责任清单(见附件2),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严格执行。
二、强化充实项目安全管理架构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健全安全管理架构,各单位要依法配置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要按项目配置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按项目配置的专职安全员数量分别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见附件3)标准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项目安全管理自控能力,扩大日常安全巡查检查的覆盖面,各项目要以作业班组为单元配置安全组长,每个班组至少配置1名安全组长。安全组长的主要职责是每天检查本班组的安全情况,及时制止纠正工人的不安全行为,向专职安全员报告巡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安全组长由专职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
通过实名制系统对建设各方项目管理人员现场到位情况进行管理,对关键岗位和特种作业人员运用人脸识别等技术进行动态管理,确保管理架构到位履职。
三、强化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建设各方要建立日检、周检、月检和领导带队检查等多层级的安全检查制度。日检工作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专职安全员具体落实;周检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月检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见附件4)要求开展带班检查工作。
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每天对施工作业区域进行安全巡查后,分别规范填写《施工安全日志》和《监理安全日志》,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报项目负责人;周检、月检和领导带队检查均应留存书面记录和图片资料。
各项目应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实施动态管理,每周工地例会应将安全生产情况作为首要议题进行研究。建设各方应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四、强化落实工人安全培训教育
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工人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进场作业工人要严格做到“先登记后进场,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对新进场工人、转岗工人、特殊工种和项目复工复产的工人均要组织安全培训,结合事故典型案例和现场模拟体验,让工人更易理解、更易掌握安全常识和安全技能,增强对安全隐患和违章作业的敬畏感。要做好工人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提醒工人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杜绝违章作业。各项目要留存所有工人安全教育的签名、图片或影像资料,工人以指纹方式予以确认。
五、强化落实监督检查制度
各区住建局和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要对照建设各方安全责任清单检查各方责任是否落实;二是运用实名制系统等信息手段检查企业管理人员是否到位;三是对比《施工安全日志》、《监理安全日志》、《会议纪要》及安全隐患台账和现场实际隐患情况,检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是否到位;四是结合现场询问工人和抽查记录与图片影像资料等,检查工人安全培训是否到位。要重点检查深基坑、高支模、建筑起重设备等重大危险源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管控到位(检查内容参考附件5),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建立动态台账,限期整改,专人督办,并以微信方式每天向我局报告有关情况。
我局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各区建筑安全监督情况进行“背靠背”检查,对参建单位自查情况、各监督部门安全监督情况与我局检查情况进行对比,检查上述要求落实情况。
六、强化违规责任追究机制
对检查发现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关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等方式公开曝光,依法依规对违规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动态扣分、记录不规范行为和不良行为、诚信扣分,施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检查发现监督人员存在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的,如检查间隔周期过长、监督检查走过场、未及时发现明显存在的问题、对发现问题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或督促整改的,重大隐患未有效处置等,将书面通报给属地区政府处理。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3月25日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清单
责任单位 |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
|
1.建设单位 |
1.1 |
建设单位每月应至少召开1次质量安全生产分析会,并定期组织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建立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人员履责情况考核机制。 |
1.2 |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临近建(构)筑物、管线设施、暗挖隧道、深基坑等地下工程开工前,应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在改建(改造)项目中,对大型的拆除工程,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委托具备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
|
1.3 |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 |
|
1.4 |
建设单位应对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实行监管。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协议签订情况进行检查。 |
|
1.5 |
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中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责令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停止施工通知书,并书面报告(紧急情况应电话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
|
2.设计单位 |
2.1 |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
2.2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
3.监理单位 |
3.1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须每周组织一次安全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周向建设单位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上报监理周报,如有重大安全隐患,应反映到监理周报中,并提出处理意见。 |
3.2 |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控进行监督。 |
|
3.3 |
监理单位应参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及验收。 |
|
3.4 |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施工台账进行监管,核对相关票据,跟进专款专用的落实情况。 |
|
4.施工单位 |
4.1 |
施工总承包单位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制度,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
4.2 |
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应按规定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人员履责情况考核机制。 |
|
4.3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辨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施工进度及时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机械设备、高处作业平台等重大危险源,应落实安全风险评估,按节点制定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按专家论证报告落实整改,落实危险源施工现场公示和超前防护措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地下工程和深基坑、高大支模等支护体系的位移、变形进行观测。 |
|
4.4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项目经理、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的实名制信息,强化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每日班前教育。 |
|
4.5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专项的安全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须落实到位,实行专款专用。安全措施费与工程进度款分开单独申请支付。 |
|
4.6 |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履约能力管理考核机制。对分包单位存在屡禁不止的管理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
4.7 |
专业分包单位应编制专业承包工程的专项方案,建立满足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的人员架构,强化每日班前教育,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安全检查制度;负责专业分包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和安全隐患的整改;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
|
4.8 |
劳务分包单位应强化每日班前教育,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落实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安全检查制度,建立班组检查制度。 |
|
4.9 |
施工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
5.检测单位 |
5.1 |
检测单位应当在资质许可、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
5.2 |
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高大支模等支护体系安全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应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涵盖相应监测项目和参数;监测设备应能实现自动采集并实时发送数据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监管平台;须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及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定与维护,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 |
|
6.监督单位 |
6.1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每个监管项目应安排2名或以上监督员负责质量安全监管,可聘请专家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复检。 |
6.2 |
监管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员按照施工进度节点和现场安全状态定期开展监督抽检,对重要节点验收的组织、程序等进行监督。利用建设工程“一张图”系统管理,加强对监督项目参建单位的履责行为管理,限时完成整改闭合跟踪管理。 |
|
6.3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信用评价机制,依据不同企业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信誉差、能力弱的企业及诚信排名靠后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
|
6.4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监管项目的安全隐患按级别进行监管,对本单位技术力量无法保证安全的或整改不力无法消除隐患的,应逐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挂牌督办,并组织专家进行排查,指导参建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组织现场排险,逐级上报。 |
|
6.5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广州市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与评价标准》《广州市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关于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推进项目绿色施工和施工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提升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改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 |
|
6.6 |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立安全措施费使用情况抽查制度;强化对工程安全设施的质量、关键安全生产节点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运用较多部位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 |
|
来源:建设施工安全
本文系转载,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