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被抢价值16万的名表
2014年8月8日,本案原告杨先生与广州一家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杨先生委托旅行社向一保险公司的上海分公司购买境外旅游保险,为其南极三岛23天的跟团游投保。 杨先生说,合同附件六载明了保险公司境外旅行保障明细,明确了保障范围。其中第3项约定保险项目:行李及个人财物赔付限额为3万元。

2014年11月14日,杨先生在阿根廷旅游期间,被当地的“飞车党”抢走一只“宝玑”牌手表。这个手表刚买不到一年,买时价格约16万元人民币。
理赔要求被保险公司拒绝
回国后,杨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是,保险公司方面回答,公司保险单上约定:“每件/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1000元”,只同意赔偿给杨先生1000元。
杨先生表示,当初自己将2人共计32万元团费交给旅行社时,对方说其中已包含了保险费,而且旅行社在介绍相关赔偿项目时明确表示,对财物损失是赔偿3万元。而自己在旅行社投保的保单一直没有收到过。现在手头的保险单复印件,是2015年1月,也就是事发后3个月,保险公司交给他的。上面载明每件/每套行李或物品赔偿限额为1000元,该条款与旅行社签的旅行合同中的保障明细中的3万元财物保险限额不一致。该保险单自己从未见过,也未签名,因此不予认可。
理赔要求被保险公司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公司2014年10月23日出具保险单后,才将赔偿限额条款一并交给了旅行社,而杨先生是2014年8月8日签的旅游合同。
也就是说,旅行社在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之前,就已经向杨先生提供了旅行保障明细。
其次,杨先生提供的旅游合同附件六中的旅行保障明细,是旅行社提供的,并非保险公司提供。
保险公司认为,是旅行社在缔约时故意或重大过失误导了杨先生。不过,面对提供杨先生投保时填写的投保单的要求,保险公司表示,无法找到,不能提供。
最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保险公司同意赔偿杨先生2.1万元。
保险公司赔的冤枉吗?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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