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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取消企业复工审批,报备即可复工!

重磅!取消企业复工审批,报备即可复工! 智慧工程技术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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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终于迎来大反转,多地已明确,简化复工复产审批流程,企业减负,加快推动复产,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经济将会快速复苏。

朋友圈流传一张四川省泸州阳江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申请表(详见下图),该项目为泸州市阳江区主城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属于泸州市委市政府、阳江区委区政府的重大民生工程,申请表中“市外来(返)泸职工人数:0人”。

即便申请复工企业已明确备注无市外来人员,复工申请表还是要走审批流程:复工申请要盖9个章除了申请企业的公章之外,一个复工复产申请表需要属地镇街(园区)、区应急管理部门、区生态环境部门、区卫生健康部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政府分管领导、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等8个单位进行审核同意之后方可开工。


这些天,企业复工太难了!


前不久,一篇《复工要交21份材料,莫让形式主义累坏企业》的报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不少申请复工复产的企业负责人反映,企业想复工,需要填15个表格、2份承诺书,制定1个应急预案、1个复工方案、1套食堂防护措施和1套宿舍防护措施,共计21份材料,有些材料还需要去街道盖章。“企业填材料填得手软,想复个工咋就这么难?”


近日,终于迎来大反转,多地已明确,简化复工复产审批流程,企业减负,加快推动复产,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经济将会快速复苏。

01

2020年2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14号令,明确指出:

取消因疫情防控对各类企业、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的批准手续,复工复产改为报备制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只需提前24小时将疫情防控方案向当地报备。

02

2020年2月19日,海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疫情期间项目复工实行告知承诺备案的通知》,明确:

拟复工项目应满足规定的复工条件,落实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且已达到复工的安全生产条件。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应在复工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采用告知承诺制。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03

2020年2月17日,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防控疫情帮扶企业促进发展的通知》,明确:

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全力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运转。梳理优先审核复工项目及重点企业清单,因地因企因时简化复工审核手续和流程。对各类工程项目实行复工安全条件承诺审核制

04

2月18日,合肥市城建局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建设工程企业发展的通知。

  • 需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

  • 拟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后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指导解决因疫情防控引起的工期延误、价格波动等潜在争议,化解项目结算价款争议,合理计量工程价款。

  • 加大力度开展工程质量保证金清退工作。市外建筑业企业由市城乡建设局安排专班负责清退工作。

  • 工程项目因疫情不能返岗的管理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允许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暂时顶岗。

  • 05

  • 2月1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关于加快全省企业和项目建设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 一、保障返岗务工人员通畅出行。对在山东省境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没有可疑症状且不属于(或已解除)隔离观察对象的人员,由现住地社区(村)防控小组出具全省统一的健康通行卡,各地各单位对持卡人员一律予以通行,对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的,不再实施隔离观察。各市、县(市、区)要对辖区内街道、社区、村委会不加甄别阻止人员出入的做法进行排查并坚决纠正,确保返岗及务工人员出得去、进得来。(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 二、开展“点对点”定制化运输服务

  • ①各县(市、区)要逐个企业、逐个项目摸底,根据企业和项目开工复工时间安排,因地制宜面向省内和省外非严重疫情地区开展企业员工、农民工等返程群体的客运包车和定制化运输等“点对点”“家到厂”服务,对定制化运输的省内人员,上车前须持有健康通行卡并测温合格后上车,省外人员须填写健康通行卡并经当地社区(村)盖章证明,测温合格后上车,到岗后体温检测合格者不要求进行隔离。

  • ②对需提供集中运送职工返程的用工企业,及时协调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资质的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经所在县级以上新冠肺炎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政府指定运输证明后,作为执行政府指定运输任务的车辆实施运送任务,并优先便捷通行,沿线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全程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各运输节点通畅顺达。

  • ③对去外省市的企业务工人员,只要满足办理健康通行卡条件的,就可到居住地的社区(村)申请,社区(村)防控小组不得拒绝并快速办理,确保其在省内顺畅通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 三、做好外籍人员复工返岗工作。鼓励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及时返岗复工,健全返岗外籍人员健康信息管理和疫情防控报告制度,指导和协助用人单位及时了解外籍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合理诉求,保障外籍人员防疫和生活物资供应。疫情期间,我省外籍人员来华工作许可暂行“不见面审批”制度,简化办事流程,加快办理工作、居留证件。(省科技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事办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 四、加强就业供需对接服务。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提供用工信息。实施收集重点行业、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深挖本地人力资源,鼓励企业吸纳本地求职人员就地就近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 五、全力保障公路网顺畅运行。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落实应急通道和绿色通道制度,对持有通行证的一律免检放行要确保交通畅通,确保企业复工复产人员和所需原材物料等运得进、产品运得出(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 六、坚决纠正“一刀切”交通管制行为。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严禁阻碍车辆通行;除在省界和高速路出口设置省际往来车辆和人员检查站外,省内各市、县(市、区)、乡镇之间设置的检疫点和检测站,对省内车辆和持有省内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测温正常后快速放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出入。对于短期内向省外运送物资的企业和司乘人员,可相对固定,采取“单人单间、不与外人接触、不相互接触”的方式,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式上岗。(省公安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 七、建立省际交通运输协调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接协调,互相承认邻省颁发的企业生产原料、产品、农民工返岗包车等运输车辆《通行证》,快速检查、快速放行。(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 八、加强原材料供应保障。鼓励支持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就地就近解决原材物料问题,利用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山东省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发布企业原材料供需信息,提高产销衔接和供需对接效率。指导各市科学安排调配计划,协调解决应急物资重点生产原材料采购和物资调运困难问题。对新上原材料生产项目,配备专门人员全程代理审批服务,实行边生产边审批,在施工、检测、认证等方面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用地用水用电需求,推动项目尽早落地达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 九、健全企业和项目开复工疫情防控体系。

  • ①对酒精、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控用品,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拓宽采购渠道,努力满足自身防控需要;对企业自身筹备存在困难的,企业所在市、县(市、区)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按照配额原则,加大统筹力度,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对防控物资缺口较大的市,由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强化省内统筹,协调调剂解决,确保复工复产企业和项目建设防控物资供应保障到位。

  • ②指导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疫情防控工作机制,“一企一策”细化制定防控方案,做好员工排查登记、人员车辆消杀防疫、医学隔离措施落实,建立全环节、全流程疫情防控台账,形成从企业管理层到车间班组、一线职工“横到边、纵到底”的疫情防控全员责任体系。

  • ③建立健康状况日报告制度,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每日向属地政府、社区(村)报告情况。各市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以疫情防控为由,变相违规设置复工复产审批环节、人为干扰阻拦企业和项目开复工的行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 十、强化上门对接服务。各市要建立驻厂(项目)联络员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和项目建设需要的防护物资、原材料、生产设备、流动资金、员工返岗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对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反映的问题,由各市协调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各市汇总后报省委经济运行保障指挥部工业运行工作组统筹解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配合;各市党委、政府按要求落实)

其他省市文件原文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1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为更好地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省防控应急指挥部决定:

一、各县(市、区)除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决定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城市小区、农村村组外,对其他实行流动性管控的城市小区、农村村组,进出人员和车辆分别进行必要的体温检测和消杀后,一律予以放行,不得限制人员和车辆通行。

二、各地要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取消因疫情防控对各类企业、建设项目复工复产的批准手续,复工复产改为报备制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只需提前24小时将疫情防控方案向当地报备。在工业园区的,向工业园区报备;工业园区之外的,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三、返岗员工需提供健康证明的规定已经取消,各地、各企业要严格执行。

四、返岗时,除来自湖北等重疫区人员外,对其他地区的务工人员在进行必要的健康监测后,一律取消隔离要求

此令自2020年2月17日零时起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和各级防控应急指挥部执行,不得有误;省防控应急指挥成员单位、专项工作组依职责抓好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追责问责。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2月16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疫情期间项目复工实行告知承诺备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更好地推动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有序复工,现就新冠病毒疫情期间项目办理复工手续实行告知承诺备案通知如下:

一、拟复工项目应满足《海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琼肺炎指〔2020〕14号,附件1)所规定的复工条件,按照《海南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要点》(琼建质监〔2020〕20号,附件2)落实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且已达到复工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应在复工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采用告知承诺制,企业通过海南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的“项目跟踪服务”系统(地址为http://www.hizj.net:8008/publishweb/)填报相关信息,上传项目复工承诺书(附件3)等备案材料。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完成备案后企业可在系统自行下载项目复工申请表(附件4)。

装配式建筑构配件的复工生产参照本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65328027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18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控疫情帮扶企业促进发展的通知(节选)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确保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一手抓有力防控,一手抓有序复工”的要求,现就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防控疫情、帮扶企业、促进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企业复工。

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全力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运转。梳理优先审核复工项目及重点企业清单,因地因企因时简化复工审核手续和流程。对各类工程项目实行复工安全条件承诺审核制(除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的项目外);对省市重点项目和重要民生项目,在人力资源、防疫物资、建筑原材料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并优先审核复工。建立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对口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机制,主动提供上门服务,主动对接金融机构为复工企业发债、贷款、续保等牵线搭桥,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海南省住建厅、宁波市住建局等

编辑整理:安全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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