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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时效制度

全面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讼时效制度 智慧工程技术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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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分期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


一、分期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

起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以保修金前的最后一笔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作为工程款诉讼时效起算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保修金返还的诉讼时效

工程款和保修金不属于同一债务,因为保修金的性质实际是施工企业为保证自己履行保修义务,支付给建设单位的保证金,只是因为建设单位仍欠付工程款,由建设单位直接扣留而已,但性质已由建设单位应支付的工程款而转为施工企业支付给建设单位的保证金。自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款返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三、违约金及利息的诉讼时效

利息则属于工程款的从属债务,和工程款属于同一债务,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和工程款债务一致。违约金属于单独的债权,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的支付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没有约定的,应从结算完毕的时间起算。

四、工程结算款的诉讼时效

承包人结算工程价款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约定的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结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文件后之结算期限内协助结算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结算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五、工程结算漏项的诉讼时效

建设工程承、发包方对工程已经结算的,漏项部分,从结算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超过两年,丧失胜诉的权利。

六、工程索赔款的诉讼时效

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互相索赔的时限为索赔时效,索赔时效不是诉讼时效,索赔时效应理解为除斥期间,不是消灭时效,超过索赔时效丧失的是实体权利,义务人的给付将构成不当得利,有权要求返还;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实体权利不丧失,义务人给付的无权要求返还。权利人有权在超过索赔时效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起诉,但其实体权利得不到法院保护。

七、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

对于屋顶、墙面及一般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对于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缺陷则为其合理设计寿命。

八、工程未结算,工程款支付请求是否过诉讼时效?

一般施工合同都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工程款结算完毕后一定日期内支付尾款,未完成结算则该付款条件不成就,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所以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诉讼时效制度分布在《民法典》第一篇总则的第九章,共12条。

一、法条原文: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导读:
1.诉讼时效期间

2.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

 
3.最长诉讼时效


二、法条原文: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导读: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三、法条原文: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导读:

 
四、法条原文: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导读:

五、法条原文: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导读: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六、法条原文: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导读:

七、法条原文: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导读:诉讼时效中止发生的时间、障碍、后果

八、法条原文: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导读: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和后果

 

九、法条原文: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导读: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请求权

十、法条原文: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导读: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能否约定以及相关利益的放弃问题

十一、法条原文: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导读:仲裁时效的适用

十二、法条原文: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导读:相关权利的存续期间的起算点、适用以及届满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诉讼时效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来源:法眼观筑、网络,由“建筑经济与管理”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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