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开展国家智能工厂培育、摸排相关工作。
1.组织开展基础级智能工厂培育审核工作。请数字化水平2.0以上的企业依托“智能制造评估评价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按照《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中基础级智能工厂建设相关要求,请于5月7日前登录“浙企智造在线”开展申报,并将附件1报送至区经信局工业投资科。
2.组织开展先进、卓越级智能工厂培育摸排相关工作。根据本地区制造业出海情况,请有基础、有意愿共同推进海外先进级、卓越级智能工厂培育的企业,请于3月3日前报送附件2相关企业和海外工厂项目名单至区经信局工业投资科。
(二)组织开展浙江省未来工厂梯度培育项目征集和试点企业申报工作。
根据我省《未来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实施指南(试行)》《浙江省“未来工厂”分级建设要求(试行)》,按照附件3要求做好省级数字化车间培育入库、省级智能工厂培育入库、未来工厂试点企业申报工作。
1.数字化车间培育入库。申报浙江省数字化车间培育项目的企业需于2026年4月30日前通过企业法人账号登陆“浙企智造在线”进行申请,应完成企业数字化水平评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项目信息填报等工作,申报要求见附件3-1。
2.智能工厂培育入库。申报浙江省智能工厂培育项目的企业需于2026年4月30日前通过企业法人账号登陆“浙企智造在线”进行申请,应完成企业数字化水平评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项目信息填报等工作,申报要求见附件3-2。
3.未来工厂试点申报。未来工厂试点申报实行限额推荐,杭州、宁波推荐数量各不超过10家,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台州各不超过6家,衢州、舟山、丽水各不超过3家。申报浙江省未来工厂试点的企业需于2026年4月30日前通过企业法人账号登陆“浙企智造在线”进行申请,应完成企业数字化水平评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项目信息填报等工作;由省经信厅采用集中答辩、专家评审的形式择优遴选,视情开展现场核查,并印发试点企业名单,申报要求见附件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