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35类商标服务范围作出明确界定
广告相关服务
指为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行为进行广告、制作广告或提供广告策划等服务,例如“广告、张贴广告、广告宣传、广告片制作、户外广告、电影广告、广告咨询、广告编辑、制作和传播”等。
不包括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行为直接进行广告宣传,或者请他人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广告、广告策划、编辑、制作及传播。在对自己产品或服务推广过程中,当事人可使用自身注册的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特许经营相关服务
指为他人的特许经营行为提供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不包括特许人自身的特许经营行为本身。
为他人推销服务
指为帮助他人提升其商品或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或需求,提供具体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
不包括通过零售或批发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出售自己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也不包括销售他人商品或服务以赚取差价的情形。单纯的商品销售不属于“为他人推销”服务范畴。
若经营活动仅是销售他人品牌产品以赚取差价,则属于零售性质,不属于该类别服务。但若在销售的同时还提供如广告宣传、商品展示、推销等附加服务,相关主体可在对应具体服务项上申请注册商标。
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
主要指为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
不包括开设线上店铺从事销售活动。
全球各国均遵循国际尼斯分类标准,因此上述对第35类商标的解释不仅适用于国内商标注册,也同样适用于国外商标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