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的法律保护与维权实践
简短广告语为何难获保护?
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广告语作为品牌核心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面临被模仿和盗用的风险。但由于其本身的简短性和功能性特点,传统著作权法或商标法在保护上存在明显局限。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当前企业维权的核心路径。
一、广告语的多元法律保护路径及适用瓶颈
目前广告语的法律保护主要涉及三种路径,但每种路径均有其适用限制:
- 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要求高
广告语若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必须满足“独创性”标准。然而,司法实践中的门槛较高。如多数广告语“怕上火”、“有凉感、无风感”等,因主要用于产品功能描述或缺乏艺术表达,难以构成文字作品。- • “世界风采东方情”曾被认定为具备创意构思和文学美感的作品,创作者保留著作权,企业仅获得使用权。
- 商标法保护:显著性门槛难以突破
广告语注册为商标需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但在实践中,由于很多广告语直接描述产品功能或属于常见宣传用语,较难满足商标显著性要求。- • 例如“怕上火喝王老吉”尽管具有知名度,但因其属于功能性描述,未能成功注册为商标。
- • 类似的案例如“科技以人为本”(诺基亚)、“追求顶峰满足享受”(烟草公司)也均因显著性不足被驳回。
-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核心救济路径
广告语通过市场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可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或第8条主张权益。但该路径同样存在前提条件,包括:- • 能识别商品来源;
- • 商品具有知名度;
- • 他人的使用容易引发混淆或构成虚假宣传。
| 保护路径 | 核心标准 | 典型案例 | 保护效果 |
|---|---|---|---|
| 著作权法 | 独创性、文学艺术性 | “世界风采东方情”案 | 弱保护,企业仅获使用权 |
| 商标法 | 显著性、非功能性描述 | “怕上火”案 | 强保护但注册难 |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第二含义、知名度、混淆可能性 | 美的诉格力案、“三查”案 | 灵活但需充分举证 |
二、典型案件背后的司法逻辑
案例1:委托创作中的权属争议——“世界风采东方情”与“天高几许问真龙”
- • “世界风采东方情”案中,法院认为广告语具有独创性,著作权归属创作者。企业基于委托合同仅获5年专有使用权,无权许可第三方使用。确立规则:未明确权属约定时著作权归创作者。
- • 在“天高几许问真龙”案中,广告公司在征集启事声明“入围作品著作权归公司所有”,广西高院最终认定著作财产权归广告公司所有,人身权归原创作者。此案突显了权属约定的重要性。
案例2:功能描述语形成“第二含义”——“怕上火喝王老吉”
- • 加多宝长期使用“怕上火喝王老吉”推广凉茶,在失去“王老吉”商标后继续使用“怕上火喝加多宝”。广州中院认定:“怕上火”虽然属于功能性描述,但因与“王老吉”形成不可分割的关系,广告语权益归属于商标权利人(广药集团)。
- • 此案延伸意义在于:即使广告语由一方创作,只要绑定特定品牌,权益仍归品牌方。
案例3:反法保护中的“第二含义”证明——美的诉格力“有凉感无风感”
- • 美的通过多年大规模宣传使“有凉感无风感”与其空调形成稳定联系。佛山禅城法院裁定,格力的相似用语违背诚信原则,即便技术实现相近,也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 • 案件关键点是:需提供广告投放时间、资金规模、渠道覆盖范围等证据来佐证知名度。
案例4:互联网广告语反法保护——“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
- • 天眼查起诉竞品使用类似表达时,北京海淀法院提出四项反法保护要件:
- 广告语设计精巧、体现产品特色;
- 非行业通用语;
- 商品具知名度;
- 经市场使用获得识别来源的能力(第二含义)。
- • 法院最终认可:“即使广告语含功能性描述,也可因市场沉淀而获得保护。”
三、维权难点及实务建议
- “第二含义”的证明难题
要让广告语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必须提供充足的使用证据:- • 美的案中提交央视广告记录、杂志投放合同及销售数据证明2015-2017年持续推广;
- • 天眼查提供了近50份广告合同及线上线下推广记录。
- 事先权属预防机制
对于委托创作广告语的情况,应在合同中明文约定权属归属:- • 如“天高几许问真龙”案中因征集启事注明著作权归属公司,企业最终胜诉;
- • 若未做权属约定,可能只能获得使用权,甚至需再次付费。
- 避免功能化陷阱
广告语应尽量嵌入品牌标识(如“怕上火喝王老吉”),以提升识别度,减少落入纯功能性表达的风险。
四、企业广告语保护策略
- • 登记与注册双轨并行:对具备一定独创性的广告语进行著作权登记,同时尝试商标注册申请,即使被驳回,也能作为使用证据积累。
- • 强化使用证据留存:保存广告合同、投放媒体报告、营销活动数据等资料,形成长期连续使用证据链。
- • 实时监测竞品动态: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优先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并聚焦混淆或虚假宣传的可能性。
广告语的价值在于市场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第二含义”。只有将一句广告语融入消费者认知的品牌基因中,才有可能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唯有积极经营并持续维护,才能让广告语真正成为企业的竞争优势。
| 广告语内容 | 案件核心争议 | 适用法律路径 | 案件结果 |
|---|---|---|---|
| “世界风采东方情” | 著作权归属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归创作者,企业获使用权 |
| “天高几许问真龙” | 委托创作权属 | 著作权法 | 著作财产权归广告公司 |
| “怕上火喝王老吉” | 权益归属与混淆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权益归商标权人,禁止竞品使用 |
| “有凉感、无风感” | 第二含义与搭便车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禁止格力使用,赔偿美的损失 |
| “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 | 第二含义认定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满足四要件可受保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