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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的法律保护路径与典型案例解析:从著作权到反不正当竞争

广告语的法律保护路径与典型案例解析:从著作权到反不正当竞争 深知元商标注册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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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广告语的价值,终由市场耕耘者收获。

广告语的法律保护与维权实践

简短广告语为何难获保护?

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广告语作为品牌核心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面临被模仿和盗用的风险。但由于其本身的简短性和功能性特点,传统著作权法或商标法在保护上存在明显局限。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当前企业维权的核心路径。

一、广告语的多元法律保护路径及适用瓶颈

目前广告语的法律保护主要涉及三种路径,但每种路径均有其适用限制:

  1. 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要求高
    广告语若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必须满足“独创性”标准。然而,司法实践中的门槛较高。如多数广告语“怕上火”、“有凉感、无风感”等,因主要用于产品功能描述或缺乏艺术表达,难以构成文字作品。
    • • “世界风采东方情”曾被认定为具备创意构思和文学美感的作品,创作者保留著作权,企业仅获得使用权。
  2. 商标法保护:显著性门槛难以突破
    广告语注册为商标需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但在实践中,由于很多广告语直接描述产品功能或属于常见宣传用语,较难满足商标显著性要求。
    • • 例如“怕上火喝王老吉”尽管具有知名度,但因其属于功能性描述,未能成功注册为商标。
    • • 类似的案例如“科技以人为本”(诺基亚)、“追求顶峰满足享受”(烟草公司)也均因显著性不足被驳回。
  3.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核心救济路径
    广告语通过市场使用获得“第二含义”,可借助《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或第8条主张权益。但该路径同样存在前提条件,包括:
    • • 能识别商品来源;
    • • 商品具有知名度;
    • • 他人的使用容易引发混淆或构成虚假宣传。
保护路径 核心标准 典型案例 保护效果
著作权法 独创性、文学艺术性 “世界风采东方情”案 弱保护,企业仅获使用权
商标法 显著性、非功能性描述 “怕上火”案 强保护但注册难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含义、知名度、混淆可能性 美的诉格力案、“三查”案 灵活但需充分举证

二、典型案件背后的司法逻辑

案例1:委托创作中的权属争议——“世界风采东方情”与“天高几许问真龙”

  • • “世界风采东方情”案中,法院认为广告语具有独创性,著作权归属创作者。企业基于委托合同仅获5年专有使用权,无权许可第三方使用。确立规则:未明确权属约定时著作权归创作者
  • • 在“天高几许问真龙”案中,广告公司在征集启事声明“入围作品著作权归公司所有”,广西高院最终认定著作财产权归广告公司所有,人身权归原创作者。此案突显了权属约定的重要性

案例2:功能描述语形成“第二含义”——“怕上火喝王老吉”

  • • 加多宝长期使用“怕上火喝王老吉”推广凉茶,在失去“王老吉”商标后继续使用“怕上火喝加多宝”。广州中院认定:“怕上火”虽然属于功能性描述,但因与“王老吉”形成不可分割的关系,广告语权益归属于商标权利人(广药集团)。
  • • 此案延伸意义在于:即使广告语由一方创作,只要绑定特定品牌,权益仍归品牌方。

案例3:反法保护中的“第二含义”证明——美的诉格力“有凉感无风感”

  • • 美的通过多年大规模宣传使“有凉感无风感”与其空调形成稳定联系。佛山禅城法院裁定,格力的相似用语违背诚信原则,即便技术实现相近,也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 • 案件关键点是:需提供广告投放时间、资金规模、渠道覆盖范围等证据来佐证知名度。

案例4:互联网广告语反法保护——“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

  • • 天眼查起诉竞品使用类似表达时,北京海淀法院提出四项反法保护要件:
    1. 广告语设计精巧、体现产品特色;
    2. 非行业通用语;
    3. 商品具知名度;
    4. 经市场使用获得识别来源的能力(第二含义)。
  • • 法院最终认可:“即使广告语含功能性描述,也可因市场沉淀而获得保护。”

三、维权难点及实务建议

  1. “第二含义”的证明难题
    要让广告语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必须提供充足的使用证据:
    • • 美的案中提交央视广告记录、杂志投放合同及销售数据证明2015-2017年持续推广;
    • • 天眼查提供了近50份广告合同及线上线下推广记录。
  2. 事先权属预防机制
    对于委托创作广告语的情况,应在合同中明文约定权属归属:
    • • 如“天高几许问真龙”案中因征集启事注明著作权归属公司,企业最终胜诉;
    • • 若未做权属约定,可能只能获得使用权,甚至需再次付费。
  3. 避免功能化陷阱
    广告语应尽量嵌入品牌标识(如“怕上火喝王老吉”),以提升识别度,减少落入纯功能性表达的风险。

四、企业广告语保护策略

  • 登记与注册双轨并行:对具备一定独创性的广告语进行著作权登记,同时尝试商标注册申请,即使被驳回,也能作为使用证据积累。
  • 强化使用证据留存:保存广告合同、投放媒体报告、营销活动数据等资料,形成长期连续使用证据链。
  • 实时监测竞品动态: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优先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并聚焦混淆或虚假宣传的可能性。

广告语的价值在于市场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第二含义”。只有将一句广告语融入消费者认知的品牌基因中,才有可能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唯有积极经营并持续维护,才能让广告语真正成为企业的竞争优势。

广告语内容 案件核心争议 适用法律路径 案件结果
“世界风采东方情” 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 著作权归创作者,企业获使用权
“天高几许问真龙” 委托创作权属 著作权法 著作财产权归广告公司
“怕上火喝王老吉” 权益归属与混淆 反不正当竞争法 权益归商标权人,禁止竞品使用
“有凉感、无风感” 第二含义与搭便车 反不正当竞争法 禁止格力使用,赔偿美的损失
“查公司、查老板、查关系” 第二含义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满足四要件可受保护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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