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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观点】法治框架内照顾同盟者利益

【统·观点】法治框架内照顾同盟者利益 浦江同舟
2015-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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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与现代法治精神既有冲突又有契合,但冲突的相对性与契合的绝对性决定了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能够在


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与现代法治精神既有冲突又有契合,但冲突的相对性与契合的绝对性决定了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能够在法治框架内展开。


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契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最终目标的契合

不管是贯彻落实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其最终目标都是把国家治理好。对于任何国家而言,国家治理第一位的、最直接的目的是建立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深水区和发展的关键期,同时也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通过对同盟者特殊利益的尊重、维护和照顾,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从而形成“包容性秩序”。秩序和法治往往是一枚硬币的两面。现代法治精神通过把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引入社会生活,达成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适度平衡,从而形成“法治秩序”。不管是包容性秩序还是法治秩序,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支撑。


2
调整对象的契合
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和现代法治体现的都是对特定主体的利益关怀。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法是对经济关系的反映而不是立法者任意制定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是利益关系的体现,它通过各种权利义务的设定,建立明确的利益关系。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看似是政治道德的要求,但实质上是领导者与同盟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领导者与同盟者既有一致的、共同的根本利益,同盟者也有切身的、特殊的具体利益。同盟者具体利益的实现,也需要权利义务的设定。基于此,可以说,通过规则把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调整好是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与现代法治精神的共同诉求。

因此,要用法治思维研究照顾同盟者利益原则的实现路径,将同盟者应被照顾的利益尽可能地转化为法规上的权利和义务设定,建立明确的权力、权利和责任关系。

在法治框架内照顾同盟者利益的方法是制定“同盟者利益清单”。同盟者利益清单就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把同盟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且应该被照顾的利益通过清单的方式列出来并对外公开,进而回答三个层次的问题:谁是同盟者、照顾同盟者的什么利益、怎么照顾同盟者的利益。制定“同盟者利益清单”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同盟者正面利益清单,厘清同盟者应被照顾的利益。

利益是人们各种追求和行为的基本动因,也是决定关系和谐与否的核心问题。统一战线的发展历程揭示了一个浅显而又深刻的道理:谁抛弃了同盟者的利益,谁就必定被同盟者所抛弃。我们认为,同盟者应被照顾的利益主要包括三类:一是物质利益。关于物质利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任何政治斗争都是阶级斗争,而任何争取解放的阶级斗争,尽管它必然地具有政治的形式(因为任何阶级斗争都是政治斗争),归根到底都是围绕着经济解放进行的。”[2]这些论述深刻地揭示了政治斗争、阶级斗争与物质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只有让同盟者在事实面前认识只有党才是他们切身利益的真正代表者,党才能成为他们当之无愧的领导者。具体来讲,同盟者的物质利益表现为诸如民主党派的履职条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宗教活动场所的提供与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环境等等。二是政治利益。尽管维护同盟者政治利益的表现形式有很多,但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是最重要的一条。这对推进中国民主化的进程,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3]具体来讲,政治利益表现为诸如做好党外人士的正职、实职安排,确保在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中所占的比例,并与党内同级领导干部享受同等待遇,保证他们真正有职有权有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三是精神利益。精神利益就是指同盟者在精神上所得到的好处,即精神需要的满足。如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理想、信念得以实现,精神负担或心理障碍得以解除,良好的思想品德得以彰显等等。


2
制定同盟者负面利益清单,厘清同盟者不应被照顾的利益。

负面清单管理方式体现的是底线思维,是一项有着深刻影响的照顾同盟者利益工作的改革。照顾同盟者的利益并不是同盟者的什么利益都可以照顾,我们认为,以下利益不应给与照顾:一是与国家利益相冲突的利益。同盟者要自觉地把自身利益与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只有国家富强、民族昌盛,才能够有自身的利益实现。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利益。有的统一战线成员要求给其子女高考加分、优先安排工作等等,显然有违现代法治精神,不属于应被照顾的利益。三是有违社会公平原则的利益。四是应由市场调节的利益。


3
将统战成员划分为不同群体,分门别类制定利益清单。
同盟者群体是一个多层次、多方面的组合,因而他们的利益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从层级上,应明确群体组织与个体在利益上的差异性。《条例》将统战工作范围和对象由原来的15个方面调整为12个方面。根据不同类别同盟者自身的特点及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不同态度等,在制定利益清单时将统战成员划分为六大类型,并分门别类制定利益清单:第一,民主党派组织及其成员利益清单。第二,无党派人士利益清单。第三,少数民族及其成员利益清单。第四,宗教组织及其人士利益清单。第五,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留学人员、新媒体从业人员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年轻一代等新“三类人”利益清单。第六,其他成员利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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