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以下简称释法)。
人大释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权”,对特区因为法律知识不足和其他特别原因(纷争、诉讼不清)而进行定调。人大释法是香港主权移交后才出现的新词汇。根据《香港基本法》第158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经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是该条规定的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具有以下含义:
(一)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二)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
(三)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
(四)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本解释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所规定的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宣誓人必须真诚信奉并严格遵守法定誓言。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现予公告。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表明了中央政府反对“港独”的坚定决心和意志,维护了基本法的权威和香港法治,顺应了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完全必要,正当其时。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负责人也表示,此次释法有利于解决香港立法会部分候任议员宣誓违法引起的争议,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打击和遏制“港独”势力,有利于确保“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不走样、不变形。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说,现在香港有一些貌似法律权威的人,从基本法制定的时候就散布歪理邪说,基本法实施以后继续进行肆意歪曲,所以造成现在有一个舆论陷阱,就是讲“只要人大释法就是干预香港的司法独立”。但按照“一国两制”方针,香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终审权,人大常委会对此从来都是支持的,但是香港特区行使的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都是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基本法赋予的,不可能存在违反基本法、超越基本法的司法独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释法解决基本法实施当中的问题,是对法治的维护,同样是香港法治原则的体现,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不存在对香港司法独立的干预。”
中央人民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表示,不久前香港部分立法会候任议员在就职宣誓时的恶劣表现,已经严重触碰“一国两制”的底线,违反国家宪法、基本法和香港有关法律的规定,危害国家的统一、领土完整和主权安全,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中央政府对于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和遏制“港独”势力滋长蔓延,立场鲜明、态度坚决,绝不会容忍“港独”分子就任立法会议员。
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强积金计划管理局主席黄友嘉说,这次的释法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地及时,中央完全有这个责任要做出释法,责无旁贷,把香港的情况拨乱反正。
香港公开大学校长黄玉山说,释法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很有效的,用人大常委本身的权力,把基本法的法理解释清楚,让整个社会知道,这两个议员他们的职责应该要拥护基本法,应该要效忠特区政府,他们并没有做到这个,就没有当议员的资格。
全国政协委员、港区省级政协委员联谊会主席陈清霞说,这次人大常委会的主动释法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应该的,因为任何挑战国家主权安全利益,或者破坏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应该抵制。这次他们是公然地挑战我们的国家的主权,那么在法律上,这次释法是完全适当的,而且也不是第一次,所以我想这是依法有据、有迫切性的释法。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常务理事季霆刚说,最近两位(候任)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捣乱,导致多位保安员受伤,香港的市民看到也非常愤怒,有将近百万的市民,在网上联署,要求他们离任,所以我觉得人大释法是非常合适、合时还有合法,必须把港独分子在这个时机赶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
全国政协委员、原香港立法会议员谭耀宗说,两位(候任)议员的言行也引起香港广大市民的不满、全球华人的不满,所以我觉得人大在这个时候进行释法,完全是符合《基本法》的,也是反映出很多香港人的心意。
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会长李秀恒表示,人大释法,是受到香港广大民众支持的,也是给港独分子的“当头一棒”。个别鼓吹港独的候任议员必然要为自己在立法会宣誓时公然“辱华”、“港独”的言行付出代价。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香港的部分立法会议员整天把精力放在政治争拗上,这是在破坏香港市民的福祉,让广大的香港市民非常失望。他表示,自己和每一位香港市民一样,希望新一届的香港立法会议员爱国爱港,能够务实进取、实实在在地把精力放在改善香港民生、发展经济上,带动香港融入国家整体发展、面对国际竞争。
自香港回归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的有关条文一共作出了五次解释,之前的四次分别是:
第一次,1999年应香港政府请求对居港权问题的释法;
第二次,2004年对香港政制发展的释法;
第三次,2005年应香港政府请求对补选行政长官任期的释法;
第四次,2011年应终审法院请求对香港涉外事务的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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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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