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5消费者权益日”到了,国家工商总局新出台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网购是时下最普遍的购物方式,但由此而来的消费纠纷也是与日俱增。今天,网购新规实施了!买卖双方依规都将有理可循、有法可依,在享受便利的同时,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计算。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专家称,《办法》明确了无理由退货涉及七日的计算方法,从收到的次日起算,最大限度地扩展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新规也明确了销售者退款的最终日期,解决了长期以来“退而不还”的尴尬。
四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1. 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2. 鲜活易腐的商品(指在运输、储藏中需要采用制冷、加温、保温、加冰等特殊措施,防止出现腐烂、变质、生理病害等问题的商品。比如虾、蟹、鲜鱼类、肉类、花卉、水果、蔬菜类、植物、树苗、乳制品、冰冻食品、药品等);
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 交付的报纸、期刊。
三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
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2.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有瑕疵的商品。
什么是“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
商品本身与包装外部空气或人体接触后,容易变质或者沾染病菌,对其他使用者的健康造成威胁的商品。
比如贴身衣服包括内衣裤、泳衣、袜子、打底裤等个人卫生产品的包装;如食品保健品,包括婴幼儿食品、零食、冲饮、酒类、粮油米面、干货、调味品的包装;化学用品器具的包装。
不过,如果此类商品的质量出现缺陷,还是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权。
商品“完好”的界定: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喜欢网购的消费者最好选择有资质的大型电商平台,这些平台无论从主体准入、商品管控、售后服务等都有严格的规范,一旦出现消费纠纷,维权较为便捷。”市消协也建议,消费者尽量选择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付款,如果和商家有口头协议,一定要留存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权方便。
网络商品销售者若有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擅自以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情形之一的,将按规定对销售者予以处罚。
专家表示,新规再次重申倡议建立主体责任制度,如经营者和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和首问制度。另外,《办法》列明了工商部门对于不履行规定的经营者和平台不仅有处罚制度,而且还有信用处罚制度和公示制度,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可以依照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规定来执行。
这主要考虑到电视、电话、邮购与网络购物虽然销售媒介不同,但在适用《消法》无理由退货规定方面大部分特征是相同的。目前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方式还没有专门的无理由退货实施规则,可以依照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规制来执行。
《办法》提出,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退款方式比照购买商品的支付方式。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文末,小编想对广大“剁手族”说:无论是常用的购物网站还是微信、海淘,理性消费才是最关键的,冲动购物甚至是为了退货而购物,这都是不成熟甚至不厚到的行为,我们要坚决杜绝。所以网购新规不仅是规范商家行为,更是给我们消费者提了个醒儿。
来源:网络
编辑:Lyn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