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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3.15专题 贯彻新消法

【热点关注】3.15专题 贯彻新消法 首钢京唐
2014-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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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贯彻新消法 质量强中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3年10月25日高票通过了实施

 一、贯彻新消法 质量强中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3年10月25日高票通过了实施20周年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化改革和贯彻落实新《消法》为契机,在广泛征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14年的年主题为“新消法 新权益 新责任”。

        此次新“消法”对“举证责任倒置”、“赋予消费者反悔权”、“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霸王条款无效”、“加大消费欺诈赔偿”等方面的规范与修正,为“消法”这部堪称有效捍卫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大法作了系统升级,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空白打上了补丁,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加完善。

        该次修法主要从四方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如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等。

        此次修法赋予消费者网购“后悔权”,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产品可“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新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有关条款也列明不宜退货的情形,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并规定除另有约定外,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在强化经营者义务方面,“举证责任倒置”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新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修改后的消保法还进一步加强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其中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此次修法还强化惩罚性赔偿力度。新法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该法相关法条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相关法条中规定的“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分析指出,这意味着经营者除承担一般的损失赔偿责任外,还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惩罚性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事记

 

        1993年  制定  中国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先确立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平等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1994年施行。医疗纠纷、住房纠纷等未纳入适用范围。

        2009年  启动修订   国家工商总局已牵头启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工作。

        2010年  草案送审   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2012年3月  建议修改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121名代表提出4件议案,建议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2年11月  列入规划   修订《消法》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3年4月   首次审议  《消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3年9月   继2013年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草案提交之后,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或于2013年10月31号出台。

        2013年10月2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草案召开新闻发布会。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次大修。新《消法》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2014年3月15日    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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