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顺应新的历史条件,更好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方向,笔者以为有几个方面需要更加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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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正确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的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同时强调,要坚持尊重民族差异而不强化差异,保持民族特性而不强化特性,营造尊重少数民族文化、风俗习惯的社会氛围。如果我们客观观察中国民族现象的历史和现实,一个基本事实是,民族差异本身或者只有差异,并不能构成什么特色和有利因素。如果只有差异和多元,只强调差异和多元,所导致的必然是民族之间的对立,乃至无休止的争斗和国家的分裂。只有在中华民族是一个民族实体的大前提下,差异性与各民族的共同性、一致性并行,多元与中华民族一体并行,它才可能具有积极的意义,才可能成为某种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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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自觉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深入。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就是一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各民族的发展演化都是在漫长历史过程中各种形式的民族混居、迁移中,既保持自己特色,又不断地吸收、容纳其他民族成分的过程中完成的。费老指出,“民族并不是长期稳定的人们共同体,而是在历史过程中经常有变动的民族实体”,特别强调“过去对于历史上民族之间互相渗透和融合研究得不够,特别是对汉人融合于其他民族的事实注意不够”。历史上的交融,使得中国各民族间界限不同程度地呈现出相对性、变易性,是动态的而不是凝固的,是弹性的而不是刚性的。如果我们违背民族现象规律,企图用行政手段强行推进融合,不仅不可能成功,而且可能招致损失,但也不能由此而放弃引导,甚至绝口不提促进交融。事实上,在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各民族的优点长处不是被忽略,而是得到更有力的弘扬。比如这些年在文艺舞台上,少数民族的歌曲、舞蹈、风情展示所占的分量明显加重,也越来越好看。这不是民族文艺自我封闭的结果,而是冲出狭小地域,同其他民族文化交融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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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建立之初,在国家建构问题上,我国创造了中国特色的单一制统一国家基础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彻底与任何形式的“联邦制”“民族自决”“自主分离权”“自治权高于国家主权”划清界限。邓小平同志1981年在新疆考察时鲜明指出,“新疆的根本性问题是搞共和国还是搞自治区的问题。要把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要从法律上解决这个问题,要有民族区域自治法。新疆稳定是大局,不稳定一切事情都办不成。不允许搞分裂,谁搞分裂就处理谁。”这段话清楚表明了当年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初衷和根本考虑。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我国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党领导下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拥有的地方。在自治地方,各民族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共同建设各项事业。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这一系列论断有力阐释了中华民族是一个整体的大原则,无论是搞理论工作还是搞实际工作的同志,对此都应加深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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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理论运用到民族工作的各个领域,特别是理论研究和舆论导向方面。比如,要从中华民族整体性的视野,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从现在到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连同接下来两个15年,民族地区发展问题可能仍然是现代化建设中难度比较大的问题。从整体上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关键在于民族地区不能掉队。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帮助应兼顾地域因素与民族因素,同时要逐步向更多考虑地域因素转变,即努力做到该地域各民族群众共同受益。民族地区在发展问题上存在的差距是中国经济地域发展不平衡性的一种反映,民族地区的大多数问题是地区性的共性问题,而不是某个民族的单独问题,不能由此得出我国民族间“事实上不平等”的政治性结论。比如,对于当前流入城镇的少数民族群众的政策取向,应当是从劳动就业、技能培训、子女入学、医疗保障、法律援助等方面逐步实行均等化服务与管理,最终实现平等的市民待遇,在这个过程中促其形成“共同城市市民”认同观念,而不宜刻意强调其民族身份,再把他们从城市社会人群中区分出来。比如,在更多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同时,要鼓励不同民族出身的干部互相学习、支持、交流,成为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促进派和带头人。现在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构成已经不同于解放初期,几乎全部而且全过程是在党和国家培养下成长起来的。少数民族出身的干部可以而且应当运用同本民族的天然联系反映本民族群众的利益诉求,但是其出发点,应当是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为整个中华民族服务。
费老30年前用这段话结束他的讲演,“在现代化的过程中,通过发挥各民族团结互助的精神达到共同繁荣的目的,继续在多元一体的格局中发展到更高的层次。”他的预言正在变为现实。
作者系中央统战部原常务副部长,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