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退役士兵小赵在家门口经营着一家快餐店,他咨询我省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制定的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政策今年还有吗?如果有,执行什么标准?
军创企业联络员鲁小创回复:
小赵您好。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有关政策,近日,经山东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通知,明确山东延续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通知中所称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根据五部门通知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按国家标准12000元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按国家标准6000元上浮50%)。
来源: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就业创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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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廖碧云
审核:杨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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