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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52年底,全国国营企业、合作社的财产已全部投保,县以上国家机关财产的绝大部分也已投保,财产及运输工具的强制保险保费收入达7700亿元(旧人民币,下同),赔付200亿元。
强制保险的推行充分发挥了经济保障的作用,为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作出了贡献。
铁路、轮船和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托交通部门代办。保险费由运输部门在售票时随票价附收,然后按月交国家机构保险。
铁路和飞机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从1951年7月起在全国实施。由于私营航运业的存在,加之航线的分散,致使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推迟到1951年9月才在全国推行。
三种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每一旅客的保险金额不分席位、仓位的等次,也不分全票、半票和免票,一律为人民币1500万元。旅客凡是由于意外事故受伤需治疗时,保险公司均按实际需要在1500万元的限额内给付医疗费用。
所有的强制保险业务均在1957年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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