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6年至1945年东北保险业为日满独占。1936年公布《保险业法》,主要内容:“1、经营性质以股份公司为限;2、保险业实行许可制;3、保险公司不得兼营其他事业,生命保险和损害保险不得合并经营;4、设立代理店要经过许可,以一店一社为原则;5、外国保险公司在本法实施地区内设立的支店、事务所以及代表者,必须缴纳相当的保证金。”
1937年9月,伪满洲国政府交通部公布《邮政生命保险法》,规定邮政生命保险属于国营,由邮政机构办理,保险金额50—800元,分终身、养老、立业三种,投保年龄7—60岁,免体检。邮政生命保险由伪满洲国交通部主管,邮政总局下设经办机构。当年承保2.4万件,保险金额380万元法币。1945年,投保人数为400余万人。

伪满洲国保险业法

伪满洲国保险业法施行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