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对保险经营逐步有了法律规范。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部,1904年设立法律修订馆。1907年,徐锐拟订了《保险业章程草案》。1910年日本人志田钾太郎参与起草的《大清商律草案》颁布,第七章为损害保险营业(共49条),第八章为生命保险营业(共10条)。
1913年,当时任北洋政府农商总长得张謇在《实业政见宣言书》中倡言:应尽快制定公司法破产法、运输保险等法规。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聘请法国人爱斯嘉拉为顾问,拟订《保险契约法草案》,共四章109条。由于1928年北洋政府瓦解,此法未获公布。
1918年,《银行周报》刊登北洋政府农商部拟订,1917年法制局修订的《保险业法案》,共42条,规定外国人经营保险业,应呈报农商部。


1929年12月30日,国民党政府首次公布《保险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保险法规。共3章82条。1937年1月1日,经修订后重新公布,共四章98条。但均未公布实施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