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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2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作出《关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旅客强制保险的决定》,规定“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及合作社因保险而支出之费用,准编入预算报销,或列入成本计算”。
同时,“制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强制保险的法定机关”。1951年4月24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出《关于颁布财产强制保险等条例的命令》,批准公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拟定的《财产强制保险条例》、《船舶强制保险条例》、《铁路车辆强制保险条例》、《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和《飞机旅客意外强制保险条例》。
1951年2月13日,《人民日报》发表《必须实行强制保险》的社论,统一对强制保险的认识。由此,“人保”全国各分支机构致力于强制保险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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