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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孙女可以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吗?合浦法院是这样判的!

外孙女可以参与分配征地补偿款吗?合浦法院是这样判的! 北海阿叔
2020-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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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合浦县人民法院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宣判了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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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正开开心心地分配征地补偿款,可是小丁(化名)却因为其“外孙女”的身份而不能参与分配,对此不服的小丁用一纸诉状将村民小组告上了法院。近日,合浦县人民法院石康人民法庭通过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宣判了该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04年,原告小丁出生之后,便随母亲丁某(化名)落户于被告所在地坡西村小组,户主为小丁外祖父的兄弟。2016年9月,小丁户口迁入其外祖父名下,户口仍在被告村小组。在村小组依法发放给小丁外祖父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也载有小丁外祖父、丁某以及小丁的名字。后来由于国家工程项目需要,被告集体土地被征收而获得土地补偿款。被告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议定了分配方案,其中载明属于寄户的外孙女、外孙等人员不列入分配人口。方案议定后,被告分配给每个村民土地补偿款5695.3元,并以小丁属于寄户外孙女为由,拒绝分配给小丁,小丁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受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类似问题在乡村时有发生,且村民们往往对此类问题的处理结果不信服。本着“公开一件,教育一片”的理念,该院石康法庭通过车载法庭对该案进行了巡回审判。


车载法庭内,原、被告方围绕该案争议焦点有序进行诉辩陈述、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车载法庭外,村民认真严肃地观看庭审过程,讨论该案的是非对错。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户籍从出生至今一直登记在被告所在地坡西村小组,并以其外祖父为户主作为家庭承包户成员享有被告依法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可认定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被告村民的同等待遇,有权请求被告支付作为被告村民应得的征地补偿款相应份额。被告没有支付给原告应得的征地补偿款,无疑剥夺了原告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权利,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是故,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小丁享有被告坡西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坡西村民小组应支付给原告小丁征地补偿款人民币5695.3元。


对该案的巡回审判、依法审理,既有助于转化村民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又有效地推进了司法公开,是该院司法为民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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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合浦县人民法院 谭斯匀 黄书君|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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