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银海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余某伟、杨某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分别处罚金六千元和四千元。
2020年7月底,被告人余某伟为了获取利益,在“海带”(姓名不详)的指使下,多次接收“海带”邮寄的笔记本电脑、SIM卡等,并找来被告人杨某文负责驾驶车辆搭载设备不停交换地点,余某伟在车上架设维护设备通信帮助“海带”实施犯罪活动。
2020年8月4日至6日,被告人余某伟、杨某文在北海市银海区某民宿内及驾驶小轿车在广西防城港市到北海市、北海市区去到北海市铁山港区路途中操作GOIP网关设备,频繁更换“海带”提供的不同号码SIM手机卡,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至案发时,经由余某伟、杨某文操作的GOIP网关设备共向被害人刘某等12人拨打过诈骗电话,造成12名被害人被骗取人民币30.45万元,被告人余某伟、杨某文从中获利8000元。
被告人余某伟、杨某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被告人余某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伟、杨某文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所谓GOIP网关设备就是将传统网络电话和数字电话相结合的设备,能将传统电话信号转化为网络信号。犯罪分子可以通过远程进行操控,比如犯罪分子在境外,但是显示的号码,就是打给受害人的号码,会显示基站的位置是在受害人本地。这样子就达到隐藏身份、逃避打击的目的,这也是一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方式。
一是不轻信、不回拨陌生来电及信息,遇到“客服”“工作人员”等来路不明的电话,应当向官方渠道进行核实。
二是不要向陌生人透露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银行卡账号、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更不能向陌生人汇款、转账,转账前一定要再三核实对方账户和身份信息。
三是慎防木马病毒和钓鱼链接,不点击可疑的网站链接,慎扫不明来历的二维码,慎连免费WIFI。
四是不为蝇头小利而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不主动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机会,也不被动涉及电信网络诈骗。
当然,在做好自身防范的同时,也要时刻警惕,不要在明知他人要实施犯罪活动时,还为其提供帮助,否则将以共同犯罪论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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