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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石湾高速上两车追尾,都认为是对方的责任,结果双双被罚!

合浦石湾高速上两车追尾,都认为是对方的责任,结果双双被罚! 北海阿叔
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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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下午,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九大队接到一起在G7212兰海高速两车追尾事故的报警电话,称涉事双方碰撞后停在高速匝道口位置争执不休,急需交警出警进行处理。

01
双方争吵

当天下午17时许,民警到达现场看到,在G7212兰海高速下行线311公里石湾立交匝道口处,一辆马自达小轿车和一辆传祺越野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也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路产损失,但涉事双方情绪都比较激动都认为是对方的责任。为此,双方各执己见,发生了较为激烈的争执。


前车驾驶人认为:

是后车未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导致的追尾。

 后车驾驶人认为:

是前车突然停在行车道上导致的追尾。


02
了解情况

民警在了解事故经过后得知:事发前由于前车行驶经过立交桥匝道口时,因看不清路牌,怕走错路,便突然急刹车停在行车道上,想看清楚路牌再选择前进的路线。在这个过程中,后车未保持足以紧急制动的安全车距,反应不及时而撞上了前车。



03
现场判责

民警根据现场痕迹及双方描述,确定了事故责任,双方在此次事故中均存在违法行为,随后,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两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分别做出了处罚:前车驾驶人因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被罚款200元记6分;后车驾驶人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被罚款100元。



事故双方又该怎样赔偿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提醒:

汽车在高速路上行驶的时候

必须遵守交通规则

不能随意停车

车辆之间要保持好安全车距

避免事故的发生



- END -


➤内容来源:广西交警微发布、广西高速交警九大队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图文编辑:北海阿叔|豆腐 |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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