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月13日20时左右,徐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行驶在在G7212柳北高速公路上,当行驶至326公里处时,突然发现前方有一辆水泥罐车横行出现,由于车速太快,刹车已来不及,随着“砰”的一声,两辆车发生了猛烈的相撞。广西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九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前往事故现场。
在现场民警看到,一辆水泥罐车横停路面,面包车的车头经过激烈的碰撞后已经面目全非,达到报废状态,驾驶员徐某受伤并被卡在车内,鲜血从车内一直流淌到地上。在交警、路政、消防和医护人员的努力下,小车司机被送到医院。
经医护人员的检查,徐某全身7处骨折,多处受伤,整体伤势非常严重,经过医院抢救,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
在伤者得到救援的同时,交警部门也在第一时间开始了事故调查。通过现场碰撞痕迹民警发现,水泥罐车在发生碰撞时车头朝着右侧护栏,车身垂直于高速公路行车道的,水泥罐车夜间横停高速,难道在此之前也发生过事故吗?
原来,在事发路段的反方向有一段施工区域,仅保留一个车道行驶,为了方便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单位在中央隔离栏处留有一个缺口,且用锥桶将施工区和缺口围住,提示过往车辆小心通行。然而,正是这个缺口的存在,酿成了这起事故的发生。
他原本行驶在对向车道,本来应该在前方收费站进行掉头的,但白天行驶过程中他发现施工路段护栏有一个缺口,于是晚上再次经过时,认为夜间车辆较少不会出事,为了贪图方便,便抱着侥幸心理,挪开锥桶从护拦缺口处掉头,想以此节省一段路程,不料当车身正好横在行车道上时,面包车就疾速驶来发生了事故。

随后,民警通过查看在面包车行车记录仪,也证实了这一点。
水泥罐车司机在高速公路掉头存在重大过错,那么,事故责任是否就尘埃落定了呢?随着调查的深入,民警有了新的发现:
该路段小型车辆限速是100km/h,经过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事故发生时面包车时速却达到了135km/h,面包车司机徐某对该鉴定意见不服,申请发起第二次车速鉴定,二次鉴定的结果为小车事故时车速122km/h。两次鉴定均显示小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所以小车司机徐某也存在一定过错。
3月24日,交警部门根据双方过错做出了事故责任认定:水泥罐车司机潘某因在高速公路上掉头的行为,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面包车司机徐某因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被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
目前,小车司机徐某以事故受伤的医疗费、康复费用和各项财产损失为由向对方提出了170多万元的索赔,但双方尚未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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