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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2名公司高管在北海被判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2名公司高管在北海被判刑! 北海阿叔
202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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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信诈骗呈现多发态势,犯罪分子利用科技、资讯等条件实施诈骗行为。为守护人民群众的“钱袋子”,政法机关保持对电信诈骗的高压打击态势,同时,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经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海城区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公司高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多人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情节严重。两被告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分别被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一万元。


被告人唐某琪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方某航是杭州市某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销售部销售经理。被告人方某航明知被告人唐某琪向其购买GOIP无线网关是转卖给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仍销售GOIP无线网关给被告人唐某琪,从中牟利。被告人唐某琪明知向其购买GOIP无线网关的是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仍然为利益驱动(赚取差价),将从被告人方某航处购得的GOIP无线网关转售给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并为诈骗犯罪嫌疑人提供安装、调试及配置VOS系统等技术支持。


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被告人方某航共销售130台GOIP无线网关给被告人唐某琪,被告人唐某琪将该130台GOIP无线网关转卖,其中,明知被犯罪嫌疑人用于电信诈骗仍出售GOIP无线网关20台,销售对象达四人,非法获利一万元。诈骗犯罪嫌疑人操作该20台GOIP无线网关转拨给全国各地的被害人进行诈骗。

案发后,公安民警先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钦州市和贵州省六盘水市、铜仁市、关岭县扣押GOIP无线网关20台。经检测,证实上述用于电信诈骗的GOIP无线网关是被告人唐某琪、方某航所出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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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 陈健、罗学新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图文编辑:北海阿叔-豆腐|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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