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兄妹”

组织审理一起离婚案件
本以为这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
但在审理过程中得知
原、被告的母亲是亲姐妹
双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系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据了解,男女双方相恋时曾遭到双方父母的强烈反对,但由于女方未婚先孕,为了让小孩能上户口,无奈同意他们去登记结婚。
5月12日,承办该案的张法官在调解中了解到这一情况,随即要求原告补充相关证据。

婚姻无效案件
依法不能调解、不能撤诉
必须依法宣告无效
就婚姻效力问题,2021月6月10日法官对原告补充的证据进行质证,张法官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派出所、村委等证据认定本案原、被告的母亲系亲姐妹关系,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系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因为婚姻无效案件依法不能调解,不能撤诉,必须依法宣告无效。经审理后,承办法官结合证据材料和法律规定,于2021年6月17日以判决方式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原、被告通过线上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小乐、小帅由吴先生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谭女士对婚生子小乐、小帅享有探望权,被告吴先生应当予以协助,具体的探望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决定。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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