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7日下午,银海区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袭警案件,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德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该案是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北海市以袭警罪判决的首例案件。
2021年3月1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周某德饮酒后驾驶电动车搭载师某凯至银海区某小区附近时醉倒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车道隔离绿化带内,两名交警受指派后出警。
对周某德、师某凯进行酒精测试时,周某德拒绝配合,通过对执法交警推搡、撕打、挥拳头、脚踢的方式暴力阻碍执法,造成其中一名参与执法的交警左手手腕、手臂被抓伤,右手拇指及无名指被抓伤。
被告人周某德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周某德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介绍,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增设袭警罪,进一步通过单独设置法定刑的方式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别,特别强调了对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律保护。本案的判决为暴力违法之人敲响警钟,袭警辱警必受严惩。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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