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背景
去年以来,北海辖区的铁山港、营盘、南流江流域等地多家船厂纷纷承建内河船舶,此类船舶主要为载重吨1500-3000之间,总吨3000吨以下。目前,该类型船舶已陆续建造完毕。其中,部分船舶未经拖带,擅自回航内河水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大幅增加,下面通过两个类似案例来分析。

海事部门在开展执法行动
案情回顾
“柳XX”轮为该类型船舶之一,于2021年9月建造完毕,为内河A级航区,总吨1979,主机功率404KW。2021年10月3日,“柳州XX”轮擅自驶离北海市某船舶修造厂,回航珠江内河水域。回航过程中,途经北部湾、琼州海峡、广东等沿海海域,抵达广西梧州。
“柳XX”轮核定航区为内河A级航区,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其行为违反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平XX”轮也为该类型船舶之一,于2021年7月建造完毕,为内河A级航区,总吨997,主机功率404KW。2021年8月20日,“平XX”轮擅自驶离北海市某船舶修造厂,回航珠江内河水域。回航过程中,途经北部湾、琼州海峡、广东等沿海海域,9月20日,抵达广西贵港。
“平XX”轮核定航区为内河A级航区,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其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柳XX”轮的违法行为发生在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效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订)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责任船员罚款肆仟元,并暂扣证书三个月。
“平XX”轮的违法行为开始于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效以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修订)第十条以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项,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责任船员罚款叁仟元。
处罚依据
“柳XX”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或者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平XX”轮处罚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十一)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法律解读
1、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处罚金额大幅上升,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1万元提升至20万。
2、对责任船员的惩戒手段更加严厉。一般情况下,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以案释义
《中华人民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明确了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情形。
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
违章冒险操作、作业;
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船长作为船上的最高指挥官,对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负总责,船舶具有本项情形的,船长均不能免除其安全管理责任。
本项为打击内河船非法涉海运输等严重违法活动的违法人员,有了明确的法律支撑。同时为水上危险航行和冒险作业行为衔接了《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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