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海阿叔小编从北海市应急管理局了解到,日前,北海合浦一家高岭土公司因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被罚款15000元!

违法事实及证据:北海市四季矿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浦沪天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厂区用于开展石英砂加工和销售,但合浦沪天高岭土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非煤矿山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与北海市四季矿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北应急非煤现记〔2020〕1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北应急非煤责改〔2020〕16号)、《询问笔录》3人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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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和《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第一部分“综合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内容第五项“违法行为描述: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按照“实施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的第1点“生产经营单位位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已经有对北海四季矿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为,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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