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是45万元现金,感谢法院,这下我心里也踏实多了……”
2022年4月21日,一对夫妇提着一个被裹得严严实实的泡沫箱,急匆匆来到了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表示里面是45万元的现金,要立即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作出判决后,李某保、邓某贵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梁某文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依法查封了李某保、邓某贵名下的商铺和房产,并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至李某保、邓某贵。
这才有了开头那一幕,李某保、邓某贵带着45万元现金来到海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协调和解。李某保表示,他们有充分的主动履行义务的意愿,然而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无法如期还款,他们也曾多次与申请执行人沟通,但因与对方时间对接不上,无法进行有效沟通,此次前来就是希望能够达成和解。
基于李某保、邓某贵和解的意愿,法官以及法官助理多次通过电话与双方沟通协商,努力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力争以互谅互让的方式让双方达到和解。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部分利息,约定本案最终的债务总额为180万元,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保、邓某贵的所有账户冻结、房屋查封等限制措施。
和解协议签订后,该院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查封、冻结措施,被执行人依约将45万元现金及原冻结于账户的存款5万元,共计50万元交付到申请执行人手中,和解协议第一期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何为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执行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
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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