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缴纳物业费、停车费,
北海一男子三次挥手把道闸掰弯。
最终赔偿2400元!判处罚金5000元!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27日至30日,被告人李某伟驾驶一辆车牌为桂E开头小汽车返回其居住的北海市银海区新世纪大道某小区时,因其没有缴纳小区的物业费、停车费,被值班的保安员告知自动识别道阐杆无法打开不准其驾驶的汽车进入小区,李某伟先后三次在小区的北门入口处用手强行将小区通道的道阐杆推开后驾车进入小区。李某伟的行为直接致使三根道阐杆被毁坏,造成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损失维修费共计2400元。

案发后,李某伟主动赔偿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经济损失2400元,取得了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的谅解。
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
6月21日上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伟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伟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案发后主动赔偿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经济损失并预取得了谅解,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严碧璐主持庭审
法官提醒
故意毁坏财物必将受到惩罚,在遇到各种矛盾和纠纷时,作为公民一定要选择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切不可冲动,否则矛盾解决不了,反而会触犯法律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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