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出游没车不要紧,租车服务方便又快捷,可是就有犯罪分子利用漏洞,抱着非法获利的心态去“租车”,实施合同诈骗,最终只能得到法律的严惩。

2021年7月7日,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对被告人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海城区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海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17年12月起,被告人蓝某某因资金紧张,隐瞒“租车是为了抵押以非法获利” 的真相,冒用亲属身份证、驾驶证,与北海市海城区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车合同”,先后“租赁”三台汽车。蓝某某诈骗汽车得逞后,将汽车抵押给他人,抵押得款6.5万元,用于挥霍。后汽车租赁公司发现被告人蓝某某将租赁汽车抵押给他人后,通过GPS定位追回其中两台汽车,剩下一辆汽车未能追回。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蓝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检察官提醒:
租赁公司要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核实租车人的身份,贷款公司或个人向外借款时,也要核实清楚抵押物的归属情况。租赁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与防范机制,规范租赁程序,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微信小程序 “微警认证”是国家发改委“互联网+”重大工程项目“可信身份认证服务平台”,通过手机小程序“刷脸”的方式,将采集人员的人脸信息与其身份证头像信息进行比对,以此核验公民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ND -
➤内容来源: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 潘能银 罗学新 、网络图片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图文编辑:北海阿叔-豆腐|转载请注明
➤北海阿叔 商业推广联系:bhv108(请备注店名)
--★--
· 爆款推荐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