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审理
合浦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20日,“三哥”(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袁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每趟雇请其到中越边境线附近运输牛百叶。2022年4月22日,袁某某按“三哥”的指示搭乘快艇至中越边境线附近,接手一艘从越南开回的装载有咸腌渍牛百叶的快艇,并驾驶该艘快艇将上述咸腌渍牛百叶运输到广西合浦县海域时,被执行巡逻任务的执法人员查获。
经称量,该批咸腌渍牛百叶净重3.12吨,经核酸检测,检出4管阳性,经价格鉴定,国内市场批发价为人民币124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家属代其交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宣判现场

合浦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他人的雇请下参与将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告人袁某某是受他人雇请实施走私冻品的犯罪行为,在走私冻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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