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惩“偷引带”!
铁山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偷越国境案
六被告人受审
当前境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偷越国境的行为极大增加了境外疫情输入的可能性,对我国疫情防控工作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带来诸多风险隐患。严惩偷引、转运非法入境行为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防疫情输入,铁山港区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对涉疫情边境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

11月30日,铁山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陈某等六人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及偷越国(边)境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明知邓某远(另案处理)从事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仍应邓某远要求在铁山港区营盘镇为邓某远的工人非法偷渡到越南境内从事走私活动提供带路、接送、运送物资等帮助。2022年4月20日左右,张某、张某某接送邓某远的工人陈某、谭某及另外四名工人从铁山港区营盘镇码头下海偷渡到越南境内。期间,2022年4月20日左右,张某、张某某及另外四名工人从越南非法越境进入广东省阳江市与被告人邓某明、莫某汇合,并在阳江市海域从事走私违法犯罪活动。2022年4月27日左右,陈某、谭某等八人从阳江市海域出发非法越境进入越南境内等候老板安排工作。2022年4月30日陈某、谭某、邓某明、莫某从越南非法越境回到铁山港区营盘镇海域,张某、张某某接应并运送现金、香烟出海给陈某。2022年5月1日晚,张某、张某某接应陈某、谭某、邓某明、莫某从铁山港区营盘镇某村委海域上岸,随后六人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帮助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谭某、邓某明、莫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庭审质证、法庭辩论,整个庭审依法进行、规范有序,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六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切勿为了一己私利,罔顾国家法律和防疫大局,进出国门请走合法通道,自觉严格遵守出入境管理法规,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才是保障自身安全的最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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