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驾涉嫌危险驾驶,
2名男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一

案例二
2022年10月4日凌晨1时45分,龙某饮醉酒后驾驶桂EGV2**号小型轿车沿合浦县廉州镇延安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延安路399号门前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同向在道路右侧行驶由彭某驾驶的桂EK6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该起事故时发现龙某有酒后驾车行为,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认定,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彭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切莫酒后驾车,不管您驾驶的是汽车、摩托车、电动摩托车还是电动自行车。酒驾不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人身安全威胁,还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处罚。请规范驾驶行为,远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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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合浦大队 陈旭婷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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