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北海海事局对一起不按规定“挖呀挖呀挖”的船舶进行了处罚。

2023年3月,海事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施工船“海*201”轮在北海铁山港西港区石头埠作业区8号9号泊位施工水域参与作业期间,船上工作人员有多名人员未经过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未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未经许可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等多项违法行为。

北海海事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对“海*201”轮经营人福建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罚款共计人民币19.7万元。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从事施工作业的船舶应当在核定的安全作业区内作业,并落实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了,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航行、停泊、作业的要求;有施工作业方案;有符合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

水上水下作业除了应当满足《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对船舶和设施的一般性规定外,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如其中第24条: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许可的作业或者活动内容、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进行作业或者活动,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作业或者活动进度及计划,并保持作业或者活动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三)使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作业或者活动的状态;
(四)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本期案例中当事船舶“海*201”轮未按照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未经许可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行为,也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最后,《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还规定了,船舶、海上设施未经许可从事海上施工作业,或者未按照许可要求、超出核定的安全作业区进行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暂扣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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