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下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冻品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获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郭某获刑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3日,被告人陈某为帮“阿宝”(未到案)走私冻品找到被告人郭某,让郭某负责对接由“阿宝”联系确定的三名拉货司机并找人搬运走私货物。当晚郭某经陈某华(未到案)找到了十几名工人搬走私货物。
次日凌晨3时许,郭某安排龙某(已判刑)带路和指挥三辆货车先后到北海市银海区竹林盐场五工区海边装载走私冻品牛肚。其中,由董某(已判刑)驾驶的第一辆货车先行装载了一车重量为3.99吨走私冻品行驶至广西南宁吴圩机场高速出口附近的一处偏僻地点完成交货,由杨某(已判刑)驾驶的第二辆货车在装载走私冻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被查扣的走私冻品为2.91吨。
庭审现场
经鉴定,该批冻品产自巴西戈亚斯州,巴西是口蹄疫及牛海绵状脑病疫区。经估价,走私冻牛肚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条件下市场批发价格为26000元/吨。董某运输的走私冻品价值103740元,杨某运输的走私冻品价值为75660元,共计179400元。
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陈某、郭某通过网络在线参加庭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郭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受他人雇请寻找、带领工人及货车司机到非设关地的海边简易码头帮助他人运输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物品价值1794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在共同走私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陈某、郭某均起次要作用,均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郭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处被告人陈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刑事审判庭法官当庭宣判
法官提醒:
非法走私的肉类冻品不仅违反现行法律规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威胁畜禽产业安全,而且直接威胁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走私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在此提醒广大货运司机朋友,若接到高薪“神秘”订单时,必须提高警惕,确保工作内容和运送的货物合法,不要因一时利益对违法行为抱有侥幸心理。若发现有走私冻品等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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