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2日12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桂ET****小型汽车行驶至北海市新世纪大道南珠大道交会路口的大转盘时,与田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北海E****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田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辖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四大队事故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经初步调查,民警初步还原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李某某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南珠大道大转盘由北往南实施右转时,适遇田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由南往北行驶实施左转弯,由于避让不及,发生了交通事故。

根据双方对事发当时的描述,原本都以为对方会避让自己,谁料一个“不小心”,就撞到了一起。最终,警方依法作出认定,在此事故中,当事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全部责任,而当事人田某某无责任。
北海公安交警提醒: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上路要遵循交通规则的同时,也要根据情况临时变通,无论是转弯,还是直行,都要认真观察、谨慎驾驶。“让”出平安,“抢”出祸端,并不是“谁没让谁,谁要负责”,而是“互相谦让,安全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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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四大队 莫晓亮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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