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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80万元!北海市发布关于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最高奖励80万元!北海市发布关于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北海阿叔
202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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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建 立健全北海市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切实调动基层政府和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主动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 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守牢全市耕地保护红线,根据《广西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2号)和《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 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全面推行耕地保护田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办发〔2021〕70 号)精神,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激励,是指北海市根据耕地保 护考核评价和田长制考核结果等情况,每年对耕地保护及田长制 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资金激励。

第三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市自然资 源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各乡镇耕地保护和田长制工作进 行考核评价。由市自然资源局依据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预算安排草案和激励对 象名额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在下一年度由市本级财政 统筹解决。

第四条 市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任务完成情况;

(二)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体系构建情况;

(三)盘活存量土地行动、违法用地整改以及撂荒耕地治理等耕地保护有关任务完成情况;

(四)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净流入、耕地占补平衡以及耕地进出平衡等耕地用途管制情况;

(五)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

(六)高标准农田建设情况;

(七)耕地保护创先争优情况;

(八)其他与耕地保护相关的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评定程序:

(一)组织评定乡镇拟激励名单。每年 8 月,市自然资源局、 农业农村局综合自治区对市级、市级对各县(区)以及各县(区) 对乡镇上一年度耕地保护考核评价和田长制考核结果,提出 5—8 个 受激励乡镇人民政府名额分配意见。各县(区)根据分配名额推 荐拟受激励乡镇人民政府候选名单。由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 局组织评定,提出市级拟激励乡镇人民政府名单。

(二)确认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每年 9 月,市级拟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名单经评定后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年度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对象。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乡镇,直接取消当年市级耕地保护激励参评资格:

(一)实有耕地面积和永久基本农田中的现状耕地面积均未按规定达到上级下达的规划目标任务的;

(二)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田长制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考核总分排名末位,且在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

(三)因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问题突出被国家或自治区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的;

(四)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方面引发重大信访或舆情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根据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的结果和名额分配情况,对获得市级耕地保护激励的每个乡镇人民政府,市级给予一次性激励资金50—80万元,激励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获得市级耕地保护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不低于50% 比例的激励资金用于激励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支持承担耕地保护具体任务、成效突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体村级激励对象名单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相关规定评定。

第八条 市级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主要用于耕地保护、建设和管理,包含下列项目:

(一)耕地保护动态巡查等日常管理;

(二)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管护及修缮;

(三)耕地质量建设;

(四)永久基本农田和田长制标识标志更新更换;

(五)对举报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奖励等;

(六)对耕地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村委干部、网格员(在职在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除外)落实耕地保护田长制工作的误工及 巡查补贴。激励金不得用于单位日常支出、偿还债务和发放个人工资、奖金等或其他与耕地保护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七)其他耕地保护以及田长制日常工作经费。

第九条 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使用方案应列入县(区)、乡镇、 村政务(村务)公开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激励资金使用情况应 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范围,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激励资金优先向耕地保护成效好,激励资金使用绩效高的乡镇倾斜。对未按要求上报绩效自评报告或绩效目标达不到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取消下一年度参评耕地保护激励资格。

第十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 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耕地保护激励对象的具体评价体系 和推选办法,规范有序开展耕地保护激励对象推荐和激励资金发 放工作。各县(区)、乡镇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规定,制 定或修订本级耕地保护激励实施办法(细则)。

第十一条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耕地保护激 励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依法合规,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激励的乡镇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 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耕地保护激励工作中发现的贪污、挪用 激励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并取消该乡镇下一年度参评耕地保护激励资格。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年度预算,提出耕地保护 激励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下达绩效目标,会同市农业农村局、 财政局等部门共同指导督促各乡镇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激励 资金。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 END -


➤内容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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