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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上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成被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庭审现场
被告人黄某成于2021年7月至8月期间,伙同黄某(另案处理)在北海市银海区福成镇其家中以及北海市海城区海景大道等地,利用手机及两张银行卡为赌博平台操作转账,从中获取万分之三十五的非法利益。至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成等人为赌博平台操作转账使用的两张银行卡进入资金累计人民币336万余元,被告人黄某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成退出违法所得500元。
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
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黄某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成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判处被告人黄某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退出的违法所得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余违法所得9500元。
刑事审判庭法官严碧璐(右)对案件宣判
法官提醒
在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成利用手机及两张银行卡为赌博平台操作转账,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行为已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现实生活中,广大群众朋友们切勿将身份证、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等账户买卖、出借给他人,避免被用于洗钱、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切勿听信谎言,不要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沦为犯罪团伙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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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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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暗中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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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严碧璐 梁冰华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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