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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上午,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对三起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案件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六千元不等。
庭审现场
案件一
2011年3月,被告人岑某霞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件情况下,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芒街乘船经北仑河非法入境中国广西东兴,再乘车到广西合浦县山口镇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5月18日被遣送出境。
2017年9月,被告人岑某霞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件情况下,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芒街乘船经北仑河非法入境广西东兴,再乘车到广西合浦县山口镇务工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0月3日被遣送出境。
2019年4月,被告人岑某霞在未取得合法有效证件情况下,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芒街乘船经北仑河非法入境广西东兴,再乘车到广西合浦县山口镇从事介绍卖淫行为,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3月23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刑罚,同年7月20日刑满释放后被遣送出境。
2021年4月,被告人岑某霞使用陈某霞的名字,再次以同样的方式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芒街乘船经北仑河非法入境广西东兴,再乘车先后到广东湛江、广西北海、合浦山口镇等地务工,2021年9月23日在北海市南珠汽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岑某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管理法规,多次非法进入中国境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岑某霞曾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岑某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岑某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预缴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驱逐出境。
庭审现场
案件二
2018年3月,被告人范某水在未持有合法入境手续的情况下,从越南芒街乘船非法进入中国广西东兴市,随后乘车到广西北海市务工,2018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于同年6月5日被遣送出境。几天后被告人范某水又以同样的方式从越南芒街非法入境到中国广西北海市务工,2019年8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9月3日被遣送出境。2019年9月15日,被告人范某水又再次从越南芒街乘船非法入境到中国广西北海市务工。2021年10月4日在北海市海城区某KTV被公安机关查获。
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管理法规,多次非法进入中国境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范某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驱逐出境。
刑事审判庭法官严碧璐(中)对案件宣判
案件三
2014年3月,被告人卢氏某芳从越南芒街乘船非法进入中国广西东兴市,并乘车前往广西玉林市务工。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2014年4月16日被遣送出境。2019年4月,被告人卢氏某芳又从越南芒街乘船非法进入中国境内到广西北海市务工,后于2019年8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2019年9月4日被遣送出境。仅两天后,被告人卢氏某芳再次从越南芒街非法入境中国广西北海市,2019年9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于同年9月24日被遣送出境。2021年5月,被告人卢氏某芳又再次以同样方式,从越南芒街乘船非法入境中国广西北海市务工至2021年10月4日在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某KTV被公安机关查获。
银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氏某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管理法规,多次非法进入中国境内,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决被告人卢氏某芳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驱逐出境。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不要被境外网络虚假广告和境外赌、诈团伙谎言所蒙骗,而非法出境。亦不要因高额的报酬,为境外人员提供非法入境帮助。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全体公民应加强防范,提高警惕,如发现境外非法入境可疑人员,需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举报,共同守护我国国(边)境安全。
2022年4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四部门联合发布了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以下行为在疫情防控中均属
违法犯罪
后果严重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防范和阻断境外新冠肺炎疫情输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进出管控区域、场所暂停营业等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擅自到边境海域作业或进出边境拦阻设施管控区域,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有关限制人员接触、聚集等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擅自与境外人员接触、聚集,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发布的限制在相关陆、海域进行货物往来的决定、命令,擅自在边境与境外人员进行货物往来,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走私犯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四、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擅自接触境外人员和货物,引起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五、以偷渡方式逃避边防检查或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境,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日拘留,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偷越国(边)境犯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六、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七、新冠肺炎确诊者、疑似患者偷越国(边)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予以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还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八、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窝藏、包庇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
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九、介绍外国人到境内非法务工的,对个人最高可处五万元罚款,对单位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聘用外国人务工的,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入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一)不主动如实申报境外旅居史、接触史的;
(二)隐瞒健康状况,不如实申报或者通过其他手段隐瞒发热等症状的;
(三)拒不接受定点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
(四)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违反隔离规定,不配合防疫工作人员工作的;
(五)拒不配合医学检测、检疫及流行病学调查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4月18日
来源: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严碧璐 梁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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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潘冬梅 黄晓荣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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