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常生活中,如果有人有高价想要租用或买卖你名下的电话卡、银行卡,一定要坚定拒绝,因为任何形式的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切勿抱着侥幸心态,触碰法律底线。
银海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叶某坚、李某、章某枝、王某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于6月13日宣判,叶某坚等4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21年11月21日至12月1日间,被告人叶某坚伙同被告人李某明知帮“飞机”APP上的网友“跑分”“洗钱”转账的资金属于违法犯罪资金,仍纠集被告人章某枝、王某灿等人利用叶某坚提供的银行卡、手机帮上家网友转账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在共同操作跑分洗钱转账过程中,叶某坚负责提供银行卡、手机并安排李某、章某枝、王某灿等人先后在北海市银海区北海某某度假酒店、新世纪大道某小区的套间内开展跑分洗钱转账活动。李某负责召集章某枝、王某灿等人作为转账操作手。章某枝、王某灿等操作手利用叶某坚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手机在“飞机”APP聊天软件上接收转账信息并操作转账。被告人一伙帮助上家网友跑分转账,每日可获得转账金额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六不等提成,其中叶某坚占千分之三点五,李某占千分之一。期间,被告人一伙为网络上家支付结算入账流水金额逾920万元。至案发,叶某坚获利6500元,李某、章某枝、王某灿尚未获利。案发后,上述四人自愿认罪认罚,叶某坚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坚、李某、章某枝、王某灿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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