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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倒粪便造成环境污染,北海一男子被行政处罚200!

乱倒粪便造成环境污染,北海一男子被行政处罚200! 北海阿叔
2022-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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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德执法大队查处一起非法乱倒污水违法行为,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行政处罚。



6月2日,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有人在北海大道东沿线和顺停车场往南空地上将黑色不明物体排放到水塘里和道路上,现场可以闻到浓烈臭味,请求高德执法大队立即赶往处理。



高德执法大队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核查。经现场勘查,执法人员发现投诉地点确有污水、粪便,散发着恶臭。随即根据群众线索,执法人员在离投诉地点不远处发现了可疑车辆,立即对该车主进行询问,车主荃某承认其从合浦某镇将污水、粪便运至该处进行排放,截至询问时已排放两车。执法人员当即向荃某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将排放的污水、粪便清理干净。经过批评教育,荃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马上将排放的污水、粪便清理干净。


6月6日,经高德执法大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荃某已经按要求清理将排放的污水、粪便清理干净,大队同时对其作出了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整改前后

下一步,高德执法大队将继续加大巡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倾倒污水、粪便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行为,为市民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依据《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责令立即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依据《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责令立即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END -


➤内容来源:北海综合执法 高德执法大队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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