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 》专门新增了相关条款,对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技术要求以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行为作出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规范全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
注意啦!事关您的电动车停放充电,
违反相关规定将收到处罚,
北海已经有人在新法实施第一天被处罚!
👇👇👇
2023年7月1日,合浦消防大队监督员对位于还珠大道9号的美华新城小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小区二幢一单元门口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
2023年7月1日,银海大队消防监督员对位于北海市银海区江苏路6号的岳麓海岸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建筑的首层门厅的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
根据《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银海大队给予当事人彭某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合浦大队责令电动自行车车主立即整改并处以200元罚款。以上两起处罚是新《实施办法》在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北海市首次开出的罚单。
7月1日起
《广西壮族自治区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正式施行
这些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拟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既有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或者改造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停放、充电场所。
禁止在建筑物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进入电梯轿厢;禁止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及其电池充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ND -
➤内容来源:北海消防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图文编辑:北海阿叔-豆腐|转载请注明
➤北海阿叔 商业推广联系:bh9584(请备注店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