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处置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目前未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主要证据】1.询问笔录1份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2.现场笔录1份确认该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法律事实。3.广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23年5月、6月动态监控记录、广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花名册、驾驶员参加月度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明、动态监控系统拷贝材料等证据材料确认该案件违法事实。4.现场照片1份确认该案件违法事实。5.广西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陈某某《劳动合同》、陈某某安全管理人员任职文件等材料证明案件违法行为人和案件相关违法事实。
【相关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焦点问题】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案件评析】本案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本案中涉及如何认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问题。办案中,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以及对动态监控记录、驾驶员花名册、驾驶员参加月度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判断,即,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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