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桂价格〔2018〕10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0〕1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对普通住宅小区开展停车服务收费指导价格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针对我市普通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不规范问题,加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
车辆停放服务费、车位(库)租赁费、车位(库)物业服务费指导价标准单位:元/辆·月
收费项目
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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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不含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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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电动车(不含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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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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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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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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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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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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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库)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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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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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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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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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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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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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25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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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库)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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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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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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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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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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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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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内容
试点工作为期四个月,自2024年1月1日0时起至2024年4月30日24时(含)止。试点期间列入试点的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按《北海市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试行)》规定执行。试点期间将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及时了解政策执行情况,修改完善《北海市普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辖区以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落实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方案,扎实推进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取得成效。
(二)加强宣传工作。各部门要通力协作,抓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加强服务企业与群众沟通宣传工作,引导企业规范收费行为,营造更加和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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