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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行人却不配合执行工作,态度蛮横!合浦法院发出“预拘留通知书”!

撞伤行人却不配合执行工作,态度蛮横!合浦法院发出“预拘留通知书”! 北海阿叔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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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动态丨“预拘留” 解民忧


近日,合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发出“预拘留通知书”,迅速执结两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据了解,该两起执行案件均系被执行人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受伤所负担的医疗、伙食、护理等费用,执行标的分别为6817.44元和34608.24元。立案执行后,合浦法院执行局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李某、陈某,但二人面对执行干警却态度蛮横,既不履行生效的法定义务,也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鉴于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消极执行的行为和态度,法院分别向被执行人李某、陈某发出了执行预拘留通知书,告知其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否则将对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当场履行】

5月24日,执行局翟法官团队组织执行干警前往该两起案件被执行人住处当面督促执行,经法官现场释明拒不执行的后果及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现场调解,最终两案被执行人分别以当场履行完毕和分期履行的方式履行判决生效的义务。


法官说法:什么是预拘留?

  预拘留”是对强制措施的进一步灵活运用,对执行案件中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和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作出正式惩罚决定前的一种缓冲“惩罚预警”措施,不以“惩罚”和“威慑”为出发点,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措施。


发出“执行预拘留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违反规定应予以司法拘留的被执行人及协助义务人进行正式惩罚决定前的缓冲预警,为其划定“红线”,指明“出路”,起到告知、提醒、警示作用,也极大地增强了执行的威慑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ND -


➤内容来源:合浦县人民法院 |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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