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海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一则《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海一司机在北海大道与科前路交汇北海大道往市区方向10米驾驶车牌号为桂E30388的车辆遗撒水泥浆造成城市道路被污染,最终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人民币伍仟陆佰肆拾元贰角伍分(¥5640.25)的罚款。
经查,43岁的驾驶人徐某某,2023年5月24日16时30分你在北海大道与科前路交汇北海大道往市区方向10米驾驶车牌号为桂E30388的车辆遗撒水泥浆造成城市道路被污染。经现场勘查,北海大道与科前路交汇北海大道往市区方向10米被污染的城市道路面积为161.15平方米(长146.5米,宽1.1米),被污染的道路总面积为161.15平方米(长146.5米,宽1.1米)。
徐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1.2023年5月24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3年5月24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1份(附现场拍摄照片3张);3.2023年5月24日制作的《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徐某某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北综执工业告〔2023〕30号)后,徐某某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徐某某因不能自行清除,已委托北海市艺景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代为清除并支付人民币捌佰玖拾元(¥890)整的清理费用。本机关决定对徐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肆拾元贰角伍分(¥5640.25)的行政处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施工车辆轮胎带泥行驶,污染城市道路。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应当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防止泄漏、遗撒。
依据《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施工车辆轮胎带泥运行,造成城市道路污染的,可以扣押车辆,责令立即清除,并按照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处十五元以上四十元以下罚款”。
在此也要提醒广大驾驶员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自觉做好密闭化运输,杜绝车辆运输撒漏问题,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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