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浦县人民政府
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合政布〔2024〕5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收回预公告》(合政布〔2023〕66号),经对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丁头坡小组、曾屋东、曾屋西小组的国有土地0.8866公顷(13.2990亩)进行清点、登记,拟定了《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范围和收回目的
拟收回土地位于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丁头坡小组、曾屋东小组、曾屋西小组,面积0.8866公顷(13.2900亩),拟收回后作为廉南拆迁安置项目用地。
二、收回土地现状
拟收回的土地现状为旱地、坑塘水面。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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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回土地单位 |
土地地类 名称 |
面积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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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征地补偿标准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北政办〔2023〕11号)执行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发〔2023〕10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发〔2020〕22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9〕2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9〕3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6〕106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五、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费
被收回土地单位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万元) |
合 计 (万元) |
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丁头坡小组 |
23.3097 |
1.8426 |
25.1523 |
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曾屋东小组 |
19.0188 |
1.5069 |
20.5257 |
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曾屋西小组 |
25.3635 |
1.9932 |
27.3567 |
合计 |
67.692 |
5.3427 |
73.0347 |
六、被收回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办法
收回上述土地涉及的人员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及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请上述拟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材料到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收回补偿协议。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八、申请听证办法
位于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4年7月29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如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合浦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联系人及电话:陈绵妃,0779-7275881)。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合浦县人民政府
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合政布〔2024〕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合浦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收回)预公告》(合政布〔2023〕4号),经对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丁头坡小组、曾屋东、曾屋西小组的国有土地0.9295公顷(13.9425亩)进行清点、登记,拟定了《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收回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范围和收回目的
拟收回土地位于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丁头坡小组、曾屋东小组、曾屋西小组,面积0.9295公顷(13.9425亩),拟收回后作为文昌小学周边道路(I标段)用地。
二、收回土地现状
拟收回的土地现状为旱地、沟渠、公路用地。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
被收回土地单位 |
土地地类 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分区域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1 |
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丁头坡小组 |
旱地 |
0.2321 |
76.35 |
公路用地 |
0.1668 |
76.35 |
||
2 |
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曾屋东小组 |
旱地 |
0.1292 |
76.35 |
沟渠 |
0.0506 |
76.35 |
||
公路用地 |
0.0245 |
76.35 |
||
3 |
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曾屋东小组、曾屋西小组、丁头坡小组 |
旱地 |
0.0235 |
76.35 |
沟渠 |
0.0004 |
76.35 |
||
4 |
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曾屋西小组 |
旱地 |
0.1099 |
76.35 |
公路用地 |
0.1925 |
76.35 |
||
合 计 |
0.9295 |
|||
注:征地补偿标准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北政办〔2023〕11号)执行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发〔2023〕10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发〔2020〕22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9〕2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林果、苗圃、苗木搬迁移栽补偿标准(暂行)〉的通知》(合政发〔2019〕3号)、《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合政发〔2016〕106号)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的规定执行。
五、收回土地补偿安置费
被收回土地单位 |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 |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万元) |
合 计 (万元) |
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丁头坡小组 |
30.456 |
2.3934 |
32.8494 |
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曾屋东小组 |
15.5983 |
1.2258 |
16.8241 |
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曾屋东小组、曾屋西小组、丁头坡小组 |
1.8247 |
0.1434 |
1.9681 |
廉州镇廉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曾屋西小组 |
23.0883 |
1.8144 |
24.9027 |
合计 |
70.9673 |
5.577 |
76.5443 |
六、被收回土地所涉及的人员安置办法
收回上述土地涉及的人员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及补偿资金支付方式
请上述拟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材料到合浦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收回补偿协议。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八、申请听证办法
位于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4年7月29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合浦县自然资源局。如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向合浦县自然资源局提出(联系人及电话:陈绵妃,0779-7275881)。
特此公告
2024年6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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